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1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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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发布 2008年11月19日*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