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外籍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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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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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6 10:15
2008年3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附加扣除费用2800元,即在原扣除标准2000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2800元,共可扣除4800元。如,在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非居民纳税人)2008年6月份取得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20000元人民币,则该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2000+2800)=15200(元),所以,应纳税额为15200×20%-375=2665(元)。本文以下介绍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奖金以及其他几种情况的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缴纳方法。
一、在华的外籍人员取得的各项奖金的计税方法(一)在华外籍人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在华外籍人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具体的计税方法取决于其是否为居民纳税人:
1.若外籍人员为居民纳税人,则其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税方法为: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雇员当月工薪所得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一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不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美国的A先生已在中国境内的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3年,2008年12月,他取得含税年终奖金60000元,其工资为每月4000元。则根据[60000-(4800-4000)]÷12=4933.33(元),确定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因此,应纳税额=59200×15%-125=8755(元)。
若取得的是不含税的一次性奖金,则首先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所得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转化为含税的奖金。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再比照前面的方法计税。
例如,英国B先生已在华工作2年,2008年12月取得不含税的一次性奖金60000元,B先生的每月工资为5000元。则由60000÷12=5000(元)确定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转为含税奖金=(60000-125)÷(1-15%)=70441.76(元)。然后,由70441.76÷12=5870.10(元)确定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因此,应纳税额为70441.76×20%-375=13713.35(元)。
2.若外籍人员为非居民纳税人,则其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的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即,应纳税额=取得的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该人员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例如,某国C先生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境外企业在华机构职务,2008年取得全年奖金20000元,经调查,其于2008年有4个月全月未在华履行职务,则其全年奖金当年应纳税额=20000×8/12×20%-375=2291.67(元)。
(二)无住所外籍人员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的计税方法无住所外籍人员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承上例,C先生6月份工资为50000元,该月获得半年奖30000元,则该奖金应与工资合并计税,应纳税额=[(50000+30000)-4800]×35%-6375=19945(元)。
但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1个月的,其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各种名目奖金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不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税所得额计税。即,应纳税额=取得奖金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在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的计税方法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外籍人员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外籍人员,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工资支付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例如,美国D先生临时来中国境内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30天,中国境内企业给其10000元人民币,境外企业给其2000美元。按规定,这2000美元免税,但应与应税所得合并来确定税率。如果按1:10确定汇率,那么,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10=3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2000-2800)×25%-1375=4925(元),但是,免税的那部分不能征收,所以,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4925×10000/30000=1641.67(元),这就将免税的部分剔除了。如果该工程师来华天数为20天,那么,应纳税额=1641.67×20/30=1094.45(元)。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例如,承上例,如果美国D先生在华天数超过90日但未满1年,某月20天在华,10天在境外,那么,该月其在境内期间境外企业支付的2000美元也应纳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10=30000(元),该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2000-2800)×25%-1375]×20/30=3283.33(元)。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员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例如,E先生2006年来华,在华居住满1年但未超过5年。他是某外资企业的总经理,同时是美国母公司的销售主管,其薪金由两公司分别支付。2009年7月,他在美国工作12天,在中国19天,7月份他从中国的子公司取得收入20000元,从美国取得6000美元(1美元=6.88元),则其7月份来自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20000+6000×6.88=61280(元),应纳税额=[(61280-4800)×35%-6375]×(1-41280/61280×12/31)=9900.65(元)。
(四)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员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员,作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均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在华时间按支付地标准缴纳,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雇主为雇员支付税款的计税方法
雇主为雇员支付税款实际上是雇员取得了一项应税收益,必须在计算雇员的纳税义务时对此项收益加以考虑,即它应被视为雇员工薪收入的一部分,计算时应先把不含税的所得额转化为含税所得额。
(一)雇主全额负担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月收入额-月费用扣除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F先生为一外籍雇员,临时调任到北京的一家外资公司,3月份工资薪金税后净所得为83500元,则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83500-(2000+2800)-15375]÷(1-45%)=115136.36(元),应纳税额=115136.36×45%-15375=36436.36(元)。
(二)雇主定额负担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G先生为一外籍雇员,临时调任到北京的一家外资公司,3月份工资薪金为20000元,公司为其负担了税额6000元,则其应纳税所得额=20000+6000-4800=21200(元),应纳税额=21200×25%-1375=3925(元)。
(三)雇主按比例负担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净工资薪金收入额-月费用扣除额-速算扣除数×比例)÷(1-税率×比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外籍雇员H先生所在的外资公司按15%的比例负担税额,若当月H先生的工资薪金税后净所得为100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100000-(2000+2800)-15375×15%]÷(1-45%×15%)=99617.96(元),应纳税额=99617.96×40%-10375=29472.18(元)。
四、对外籍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在中国境内担任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一般外籍人员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五、具体纳税人员规定
1、工资薪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这里的“负担”应理解为境内机构将其支付给外籍人员的工资作为其成本费用入账了。
对于第一种情况境外机构当月支付外籍人员工资,其境内机构将该外籍人工资作为成本入账,并挂应付境外机构的往来账款属于境内机构负担。
第二种情况境内外机构都未支付该外籍人工资,但境内机构挂应付境外机构或个人的应付款项,并将该工资作成本入账,也属于境内机构负担。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规定。
因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时间应为实际取得收入时,而不是看境内机构负担的时间还是向境外机构支付的时间。如果境外机构先行已经按月将工资支付给外籍人员了,境内机构是后期才支付的,此时该外籍人员应在取得收入的当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与境内机构何时做成本入账以及何时向境外单位支付没有关系。
2、董事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条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该文件明确,对于董事费不适用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即外籍人员担任境内企业的董事所取得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无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只要是境内企业支付其在任期间的董事费,都需要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中国境内企业支付和负担应是同一意思。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董事,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显而易见是作为境内企业的成本费用入账。
最后提醒一点,董事费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同时适用协定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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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6 10:15
要看停留时间及是否有协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