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如何判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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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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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6 05:18
CRS | 如何判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个人版) 发布时间:2017-07-13 来源:华美优胜综合整理 作者:美国房产
【摘要】提到如何应对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判断自己可能的税务居民身份。本期,我们先给大家罗列了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自然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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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如何应对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判断自己可能的税务居民身份。本期,我们先给大家罗列了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自然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规则。
CRS | 如何判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个人版)
中国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 365 日,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香港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通常(ordinarily)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 180 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 300 天的个人;
如果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具体的法律规定为:
“通常居所”是指个人除了偶然或临时离境的情况下,持续地在中国香港居住的居所。
要被视为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的个人,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国香港。通常居住的概念是指个人在香港居住是出于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并且不论时间长短,为其当前生活的惯常状态。
在确定个人停留在中国香港的天数时,如在中国香港境内停留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新加坡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个人视为新加坡税收居民:
1)定量标准
纳税年度的前一公历年内在新加坡境内居住超过 183 天;
纳税年度的前一公历年在新加坡境内工作(作为公司董事的情况除外)超过 183 天。
2)定性标准
个人在新加坡永久居住,合理的临时离境除外。
美国
一般来说,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需依据 “绿卡标准” 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 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
绿卡标准
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外籍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的任何时间里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该个人即满足了绿卡标准。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由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或者该组织前身)特许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的个人。 一般来说,当个人拿到 USCIS 发放的外国人注册卡(即“绿卡”)时, 便取得了美国的永久居住权。 除非存在下文讨论的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特殊规定情况,只要个人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未被 USCIS 撤销或依法判定已经放弃,该个人将一直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
实际停留天数标准
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视为满足本标准:
本公历年度内在美停留不少于 31 天;
根据以下计算公式,本公历年度和过去两个公历年度加起来的三年内在美停留不少于 183 天:
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数,加上
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三分之一,加上
再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六分之一。
一般来说,个人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出现在美国境内都视为其当天在美停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在美停留时间不计算在实际停留天数内。相关信息可以查阅美国国内收入局519号刊物 —— 外籍个人税务指南。(http://www.irs.gov/pub/irs-pdf/p519.pdf)
第一年选择(First-Year Choice Election)
外籍个人若在前一公历年度被视为非美国居民、但在随后一年满足实际停留天数标准并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那么其可以自主选择在前一年度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美国税收居民。相关信息可以查阅美国国内收入局 519 号刊物——外籍个人税务指南。
双重税收居民
一些绿卡持有者和外籍居民个人有可能同时是与美国签有税收协定的辖区的税收居民。如果此类“双重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判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他们可以选择在整个或部分纳税年度内作为非居民外籍个人计算其在美国的应纳税额,但前提是必须事先就此事通知美国税务当局,否则他们将继续作为美国税收居民计算应纳税额。
英国
自 2013 年 4月 6 日起,英国的税收居民身份须根据“法定居民身份测试”(Statutory Residence Test)的结果判定,2013 年金融法案第 45 条列明了法定居民身份测试的内容,并判定什么属于英国税收居民,什么不属于英国税收居民。测试内容包括个人在英国停留的时间、是否仅在英国有家、是否在英国从事全职工作以及与英国的关联等。
一般来说,在英国逗留超过半年的个人很有可能被判定为英国税收居民。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发布了一份有关法定居民测试指引,同时在网上设置了测试工具(Tax Residence Indicator)以供个人查询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如个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应同时参考 HMRC 有关居所 (residence)、住所(domicile)和汇款的指引,也可以登录 Gov.uk 网站的相关网页或向他们的税务顾问咨询。
加拿大
个人是否为税收居民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加拿大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可以分为普通居民(也称为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或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判断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须根据其整体情况和所有相关事实,并参考加拿大税法和法庭的判定来认定。加拿大税收居民包括在加拿大经常、通常或习惯性居住并生活的个人。因此,与加拿大有居住关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与加拿大的关联,皆为重要考量。此外,加拿大税法中 “视同认定规定(deeming provision)” 对于判定 个人是 否构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这些“视同认定规定”适用于那些不在加拿大居住但与加拿大有联系的个人,例如一个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境内停留时间超过 183 天或以上,受雇于加拿大*或加拿大某省。)个人在判定其是否是加拿大居民时,还需要考虑加拿大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关居民的定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6 05:18
依照美国税法的规定,即便未持有绿卡者也可能因为在美国居留天数超过183天而成为美国税务居民,而负有在美国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使身为外国人也会被美国国税局视为是税务上的居住者(Resident Alien),应依照美国的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
情况一、在2019年度中任何一个时点曾是美国合法的永久居民(亦即持有绿卡),此即为永久居民测试(Permanent Resident Test,简称为 PRT);
情况二、虽然未持有绿卡,但在2019年在美国居留达到
183天或以上;或虽然未持有绿卡,但在2019年居留超过31
天,且2017、2018、2019三个年度分别依1/6、1/3、1加权计算的天数总计已达183天,此即为实质居留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简称为SPT)。
就此实质居留测试来说,有两个例外情况,提供读者参考:
例外一:与他国有更紧密关系(Closer Connection)
依据情况二之条件,纳税人在2019年在美国居留天数未满183天,大部分时间均居住在国外(原所在国)的情况下,仍有可能基于「实质居留测试(三年加权停留天数大于183天)」而被定义为美国税务上的居住者(Resident
Alien)。在此种情况下的纳税人若能展现其与另一个(或两个)国家的关系比美国更紧密的话,纳税人仍可以主张被视为美国税上的非居民。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对此「更紧密关系」的认定是采取实质认定的原则,要满足与他国有更紧密关系的规定,除了要在其他居住国家有「税务居所」还要有「紧密关系」的展现。所谓「税务居所」在美国规定下主要是依据纳税人的工作区域而定。「紧密关系」美国税务局主要会依纳税人的永久居所、纳税人的家人居所、驾照发行地、银行开户地、更或者是纳税人在美国境内所填写相关文件(如 W-8BEN 表或是 W-9 表)上之国籍来判断是否有实质的「紧密关系」,纳税人如欲申请与他国有更紧密关系需要填写 8840 表,将上述相关信息揭露于表中并连同 1040NR 表一同申报美国税局。此部分申请必须参酌纳税人的实际个案情况(家人、资产所在、个人社会及经济活动),若对个案适用有不确定性时,建议要咨询专家意见。
例外二、租税协议
依据情况一的条件,纳税人虽然大部分的时间均居住于国外(原所在国),因为持有绿卡,基于「永久居民测试」就必须被视为美国税务上的居民,依规定要报缴美国所得税,而在两个国家(美国及原所在国)同时均被视为税务居民。在此种情况下,若原所在国与美国订有租税协议,或许有可能依据租税协议之中两国关于「居民」的约定,被视为美国的非税务居民,而为原所在国的税务居民,但此申请需以纳税人在原所在国始终保有永久的住所且有很紧密的关系为前提,再经一定之程序,并非每个绿卡持有者均可适用。
视为税务居民的起始日
另外,Publication 519对于视为税务居民的起始点亦有补充说明。
‧若同一年度同时符合183天测试及绿卡测试而成为税务居民,则以当年度符合183天测试或绿卡测试的第一天开始即视为美国税务居民。
‧若其符合183天测试及绿卡测试并非同一年度(亦即第一年是基于在美国居留天数符合183天测试,第二年才取得绿卡),则第一年是以入境美国的第一天开始视为美国税务居民,就其入境后的所得课税,而第二年基于符合绿卡测试,则无论是在该年度哪一天取得绿卡都是以当年度的1月1日开始即被视为税务居民。
‧若其在取得绿卡的前一年度并非美国税务居民(不符合183天测试),则以取得绿卡那一天开始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假设连续两个年度皆符合183天测试而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则第一个年度是以入境美国的第一天视为税务居民,而第二个年度则以当年度1月1日开始即被视为税务居民。
综合所得概念
采用「综合所得」的概念,将应计入个人所有项目的全球所得,例如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等全数以一份申报书(1040表)加总后,经扣除考虑不同的年龄或申报条件等被允许适用的扣除额等,再依所得净额所适用之税率计算出其应该缴纳的税额,但依 2018 年 8 月 31 日修正个人所得税法第
2
条规定,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3~45%)。而利息、股息、财产租赁所得、转让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等,已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对于经常入境美国或已申请取得绿卡者一定要特别注意,究竟是否符合美国对其税务居民认定上的条件,被认定为税务居民后开始课税的时间点,以及课税计算方式上的不同。最好寻求专业的会计师了解相关规定或代为申报其所得,以免因为对规定不熟悉或不了解而造成漏报所得或计算错误等,而必须额外缴纳利息甚或罚款等情形。
各国税制对「税务居民」身分的认定、所得税额的计算、所得应纳入申报的期间、申报期限或税额课征方式上都有所差异,原则上若非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若经常来往于美国,且有一段时间需留在美国,则最好每年在美国居留天数均不超过(含)121天,如此即不会符合实质居民测试。故移民前后为降低税务方面的风险,最好先寻找专业的会计师咨询,了解各方面的差异及风险尽早做适当的规划,以避免因对相关规定的不熟悉而误触法令,无辜面临罚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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