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印度的种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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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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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0:24
印度社会的阶级制度。十六世纪时,葡萄牙人观察到在印度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因血统等因素而形成的特异制度,乃名之为caste(有血统、家世之义)。然而印度自古以来则称此制度为瓦尔纳(varn!a)。瓦尔纳,原为‘颜色’之义,当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时,以肤色显示支配者雅利安人与被征服者原住民之区别,因此此语另有身分、阶级之引申义,其后被使用为‘种姓’之义。此外,亦有使用ja^t或za^t以称此制度者;此系从印度古代文献所使用之jati^(出生之义)衍生而来,亦适合译为种姓或种姓制度。
古代印度在后期吠陀时代(西元前1000年左右至西元前600年左右),四姓制度已告成立。所谓四姓,即∶(1)婆罗门∶指祭司、僧侣阶级,可为他人执行祭仪、教授《吠陀》圣典、接受布施。(2)刹帝利∶指王族及武士阶级。其职责在于保护人民。(3)吠舍∶指从事农业、畜牧、商业的庶民阶级。(4)首陀罗∶指奴隶阶级。即被前三阶级所征服的原住民,以服务前三种姓为义务。
此四姓之中,婆罗门之地位最为尊贵,首陀罗则是最下等的阶级。《梨俱吠陀》中的〈原人赞歌〉即以为婆罗门系从创造者(大梵)之口所生,刹帝利由其两腕出生,吠舍由其两眼出生,首陀罗则从其两足出生。又,在四姓之中,前三种姓被称为再生族,属于此族之男子于十岁前后行入门式,具有作为雅利安社会之一员而参加吠陀祭仪的资格。相对的,首陀罗不能行入门式,因此被称为一生族(ekaja),在宗教上、社会上、经济上较诸再生族有种种差别之不平等待遇。此外,另有一种‘不可触贱民’,为四姓之外的混杂种姓,被视为野蛮人而倍受歧视。
后世,四姓中的吠舍与首陀罗,由于职业的关系而有所变化,吠舍唯指商人阶级,首陀罗则指从事农业、畜牧、手工业等生产工作的一般大众。随着此种变化,首陀罗之阶级差别渐趋于缓和,而不可触贱民之差别则渐被强化。另外,由于职业分化、种族差异、社会生活复杂化、宗教宗派相异等因素的影响,阶级制度渐趋复杂,而分出更多阶级,遂形成今日形形色色之多种阶级的社会现象。
种姓制度的内部构造,略述如下∶
(1)结婚∶有关种姓的结婚规制相当多样,原则上以同一种姓者为配偶系其义务(内婚),但是不可与种姓内特定集团之成员结婚(外婚)。此外,另有上阶级之男性与下阶级之女性结婚的情形,此称顺生(anuloma)婚,可被接受。但应避免与顺生相反的逆生(pratilo-ma)婚。又,身为印度教徒的父亲,促使儿子与家世相当之异性结婚,是宗教义务之一,因而印度社会广行幼儿结婚之风习。此中,内婚制乃种姓制度中最坚固的部份,即使今日之阶级制度已逐渐崩溃,然而,社会地位不同之种姓,彼此成婚的情形仍然甚为少见。
(2)饮食∶对印度教徒而言,饮食也是一种礼仪。依规定,不可食用不净的食物,上阶级者禁食由阶级低者所调理的食物,而且不同阶级者不可共食。然而有关饮食之规定,依地方之不同而有异,未必皆严守此一原则。就食物种类而言,高阶级者禁忌较多。中、下阶级一般吃山羊、鸟、鱼等物,有部份不可触民阶级不能食用牛肉。近年,有关饮食的规制全面放宽,尤其都市地区更为明显。
(3)职业∶各阶级都有其固有的职业,且职业世袭。因此,各阶级之名称与职业有关系者甚多。但阶级与职业的联系并非绝对固定。实际上,属于同一种姓者从事不同职业的情形亦颇常见。近代,由于传统的经济关系崩溃,种姓阶级与职业的联系渐形松散;今日,印度*(1950年公布)在原则上保障职业自由。然而,印度人虽脱离种姓固有的职业,但对于其出身种姓之归属意识仍然甚为强烈。
(4)自治机能∶为保证种姓制度的持续不墬,凡遇有违反上述结婚、饮食、职业等特有习惯者,则由长老会议或成员集会决定,而施以各种制裁。制裁的方法或为罚金,或采用驱逐出阶级的方式。驱逐有暂时与永久两种。暂时者可藉赎罪行为或净化仪式(沐浴等)恢复原阶级;永久放逐者,大多沦落为卑贱的下层阶级。
在古来的印度社会中,这种具排他性的阶级是由经济、社会的相互依存关系结合而成的。通常一个村落由十至三十种阶级构成。各个阶级集中居住,最好的土地由上层阶级居住,村落的边缘地区为不可触民之居住区。各村落内,职业关系颇为分明,偶而或与其他村落互换物品,但实际上是一自给自足性甚强的村落。又,各阶级间亦有上下关系,在礼仪上以婆罗门为最上位,不可触贱民为最下位。但*、经济方面的阶层差别与由礼仪所定的上下关系有异,例如婆罗门未必是村落内之最富裕者。
支持种姓制度的思想,主要为净、不净思想,以及业、轮回思想。此略述如下∶
(1)净、不净思想∶此种思想在印度教中非常盛行,印度之种姓制度即以净、不净的观点评价各阶级的职业与习惯。其中,最清净的婆罗门为最高阶级,而最不清净的不可触贱民阶级则为最下阶级。
(2)业、轮回思想∶印度教徒相信,灵魂受前世的行为所缚,以各种样相轮回。在此种业、轮回思想之下,印度教徒相信人之所以系属于不同的阶级,系前世行为的结果。因此必须专心于其所属阶级的职业,以求来世的幸福。如此彻底的宿命观对于阶级社会的维持有很大的作用。
在雅利安人的社会*之下,种姓制度的各种习惯从古代持续到现代,并全面性地支配印度人的生活。甚至于在印度文化及印度教所影响的国家中,如印尼的巴里岛、回教国家巴基斯坦,或佛教国家锡兰,也都有种姓制度存在。
不过,佛教虽然是在印度产生的宗教,但对种姓制度是排斥的。佛教提倡平等主义,佛陀否认种姓的绝对性,尊重人类主体的实践,认为人人皆可出家修行,并组成僧团以实现此一平等思想。此外,近世印度教中毗湿奴派中之罗摩奴阇派的修行者罗摩难陀,也否定种姓制度,而倡说人类平等。其后,致力于印度教改革的喀比尔、那那克等人,对种姓制度也都持反对态度。
在现在的种姓制度中,古代印度的四姓差别,正逐渐地消失。在四姓之中,唯有婆罗门阶级内保存本来的特性,刹帝利唯在拉遮普族中仍存其名,吠舍亦只在巴涅(Banya^,商人阶级)之中留有其名。加上1848年的英国解放奴隶*,也使相当于奴隶阶级的首陀罗渐形消失。在南印度及孟加拉地方,首陀罗的地位仅次于婆罗门,而形成银行员、律师、医师等知识阶层。
其后,印度独立,所发布的*(1950年公布)也规定人皆平等,又因工业发展、社会*实施,乃使阶级现象在表面上更为锐减。
然而,有关结婚等问题,种姓制度仍然根深蒂固地支配着印度人,农村也仍有阶级的束缚。尤其被称为‘不可触贱民’者所受的*,更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甘地尝称彼等为神之子,意欲除去他们与一般人的差别待遇。而他们也曾发起解放运动,但前途似仍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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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0:25
种姓制度(印地语:हिन्दू वर्ण व्यवस्था;英语:Indian caste system)或作印度卡斯特体系,是印度与其他南亚地区[1]普遍存在的社会体系。种姓制度以婆罗门为中心,划分出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内婚制群体,即种姓。各种姓依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这些次种姓内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这些聚落种姓最后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层层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於整个印度次*的社会体系。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并与印度的社会体系、宇宙观、宗教与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可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
一般而言,种姓制度被认为是前20世纪左右,随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创立的社会制度。然而随着马木留克、蒙兀尔等外来*教征服者统治印度,种姓制度为了政权需要经历过许多调整,并且在英属印度时期为符合殖民者需要,被固定、僵化,成为阶级森严的阶序体系。由於该体系中的不平等与近代西方兴起的民主制度与*思想大相迳庭,因此常被批评为反现代化的落后制度,甚至被视为妨碍印度社会进步的毒瘤。1947年印度脱离殖民体系独立后,种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废除,各种种姓分类与歧视被视为非法,然而在实际社会运作与生活上,其仍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种姓制度并非一套绝对的社会阶层,而是藉由许多不同的标准建立起来的一套相对阶序,这些标准诸如:是否吃素、是否杀牛以及是否接触尸体等等……这些标准背后的核心概念是一套「洁净与不洁」的价值观,然而该价值观却受到实际生活中的权力关系影响。为此,古代印度的婆罗门发展出一套称为「瓦尔那」的分类架构,作为解释并简化整个制度的方式。因此,这两套思维方式大致构成整个种姓制度的主要概念。
尔那阶序
一张根据《梨俱吠陀·原人歌》所绘的瓦尔那等级:婆罗门是原人的嘴、刹帝利是原人的双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罗是原人的脚。至於贱民,则被排除在原人的身体之外。早期婆罗门所著的经典中刻意忽略贱民不提,主张将所有的种姓划分成四种瓦尔那。这四种瓦尔那同样以婆罗门为首,藉由职能与权利的划分规范,构成一严谨的阶序:
1.婆罗门(ब्राह्मणः):最高等的瓦尔那,也是整个阶序的核心。婆罗门本为祭司,根据《摩奴法典》规定,可从事教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这三样工作,但在8世纪以后司祭逐渐不受重视,洁净便取代前者,成为婆罗门最主要的特徵。此外,婆罗门享有许多特权,如不可处罚、不用交税、不可杀害、可领回部份充公遗失物等。
2.刹帝利(क्षत्र):次等的瓦尔那,《梵书》称其具有与婆罗门共享「管辖一切生物」的权利。刹帝利是战士和统治者,掌握实际的*与军事权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过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权力。此外,其负有保护婆罗门之责。
3.吠舍(वैश्य):第三等的瓦尔那。吠舍是农人或牧人,任务是生产食物,并提供各种祭品。《瞿昙》规定吠舍可从事农耕、商业、畜牧与放贷的工作。
4.首陀罗(शूद्र):最低等的瓦尔那。首陀罗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仆,负责提供各种服务。
参考资料:台北老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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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0:25
因为当时印度是奴隶制社会,共有四个阶级,分别是:
婆罗门(主要掌管宗教祭把,充任不同层级的祭司。其中一些人参与*,享有很大*权力)
刹帝利(掌握军事和*大权的等级)
吠舍(平民,从事农业、牧业和商业)
首陀罗(从事农、牧、渔、猎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各职业,其中有人失去生产资料,沦为雇工,甚至沦为奴隶)
这是因为婆罗门教宣传婆罗门种姓至上,说梵天用口造婆罗门,用手造刹帝利,用双腿造吠舍,用双脚造首陀罗,并为他们规定了社会职业,永世不可改变。
正是因为释迦牟尼当时提出了“众生平等”的观念。所以具有进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