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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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9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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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7 03:5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创建有小兴安岭特色的森林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绿化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绿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的需要。第六条 市、县(市)、区*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绿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爱绿、植绿、护绿意识。每年4月为“全民绿化月”。
市、县(市)、区*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义务劳动、捐资、认养等形式,建设纪念林、种植纪念树。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的林木,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识牌。第七条 市、县(市)、区*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引进和培养城市绿化人才,建设绿化专家团队和人才梯队。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突出打造绿色城市底色,降低建筑密度,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绿线管理。
已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绿线调整后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绿化计划,并报同级*批准。
年度绿化计划应当包括绿化区域、绿地面积、绿化设计、绿化植物选择、绿化工程招标等内容,并规定上一年度栽种未成活树木的补植数量和地点。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规定和标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绿地规划指标并监督实施。第十四条 因特定用地条件*,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确定的地点和范围异地补建,并承担建设费用。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城市绿化工程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绿化工程的养护管理责任,建管交接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管交接日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绿化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公园、广场绿地建设应当打造“森林城市客厅”,优先建设市树、市花和其他优良树种、花卉等主题公园,合理搭配宿根花卉和花灌木,实现三季有花,冬季见绿。公园、广场绿地建设应当与沿河(江、湖)风光带、山体风光带等自然衔接,呈现一体化景观。
居住区外部绿化应当以植树为主,形成绿色合围;内部绿化应当突出公共服务和休闲功能,增加居民绿化区域进入性。
道路绿化应当栽种乔木,针阔叶树种相结合。街角绿化应当与周边环境和沿线整体风格一致。
绿道建设应当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坚持生态化、本土化、多样化、人性化原则,为公众提供便捷、舒适的休闲空间。绿道建设应当包括绿廊、慢行道、驿站和指示标牌等设施,并符合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