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支付条款不明确致损案 急求高手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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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9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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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7 16:48
首先,(提示<<ucp5000>>关于D/P,D/A的规定)这一点恐怕不是出题人给你的提示,而是你自己加的,另外,本身这个题目就有问题,这个案例本身不涉及信用证,而涉及的是托收,要根据国际托收统一规则处理,不适用UCP,而且即使适用,也是UCP600而不是UCP500,更不是5000,现在基本已经用600取代了500;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十条
关于跟单托收中包括有远期付款的汇票,该项托收指示书中必须载明在承兑后 抑或在付款后将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承兑交单或付款交单(D/AorD/p)。 如无此载明,商业单据只有在付款后交付。
根据以上理解和规定,中方给托收行的指示书重必须明确了远期承兑交单而不是未明确或明确了付款交单,否则的话,损失由出口方自行承担,如果出口方已经在托收指示书明确了远期承兑交单,而代收行坚持且违背指示书要求付款交单造成损失,则由托收行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