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7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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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研究会章程
(2002年3月29 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能源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RESEARCH SOCIETY,英文名称缩写为CERS。
中国能源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党领导下从事能源科学技术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联系能源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我国能源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从事能源科学技术的科技工作者,积极促进能源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能源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能源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国家、地区、部门制定能源*、能源规划和能源法规提供科学的方法和依据,努力做好决策咨询工作,为提高能源科学技术水平和能源管理水平,促进我国能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提倡改革、创新、求实和协作的精神,发挥多学科、综合性的优势,充分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讲究工作效率与方法,使会员为我国能源事业的兴旺发达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469室(邮政编码:10004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围绕国家的能源战略和*、能源管理和能源科学技术的重点课题,组织和推动各种形式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宣传能源形势和能源科学技术的新发展,传播推广能源开发和能源节约的先进技术,普及能源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开展能源科技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外、境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和合作,促进国际间能源*研究和能源先进科学技术的交流。
四、编辑出版能源领域科学技术学术书刊资料。
五、为国家制定能源战略和*、能源规划和能源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和建议。接受国家、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委托,进行能源软科学项目的研究和论证。
六、接受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委托,组织或参与能源科技项目的研究和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价。
七、加强同国内有关科学技术团体、科学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交流成果。
中国能源研究会
八、开展能源科技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培养、发现和推荐能源科技和管理人才。
九、团结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括外籍名誉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能源)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
1、大学本科毕业,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或自学成才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能源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员、技师及技术创新者;
2、从事能源科技和管理、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人士;
3、对能源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会进行科技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五、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能源)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性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和本团体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和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派代表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
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咨询;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中国能源研究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能源科技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一年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先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和审查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可聘请对能源科学技术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理事人员调整不得少于1/3。团体单位的理事原则上应控制在理事总数的1/10左右,以体现科技工作者在本会的主体地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采取酝酿、协商,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中国能源研究会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著名专家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得兼任两个以上学会的理事长或法人代表),秘书长为专职(因特殊情况秘书长不为专职时,经理事长授权,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设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工作);
四、热爱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工作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或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请。依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其设立或撤消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有关部门协商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由秘书长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能源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为本会顾问或荣誉会员。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领导关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是中国科协领导的直属学会。
第三十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能源研究会,业务上由本会指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本”和参照当地科协章程和本章程制定章程和实施条例。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或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会设立的能源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中国能源研究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会徽:
本会会徽图案外形为圆形火炬,表示一次能源和中国能源研究会团结能源界有识之士。会徽内上方为中国能源研究会英文缩写即:China Energy Research Society的缩写CERS,会徽内中下方为闪电标记,表示二次能源(电),即集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为一体会徽内下方为中国能源研究会的中文名称。
整个会徽表明了中国能源研究会的性质和工作范围,即团结能源界有识之士为振兴中国能源事业贡献力量。中国能源研究会会徽含*释权在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2002年3月29日经本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