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6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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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0:21
法律分析:1、单位缴费部分:
(1)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2)职业年金: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
2、个人缴费部分
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市地税局将根据各市统计局数据每年7月份调整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扣除限额标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工资超限额部分比照住房公积金超限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执行,即以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为执行周期。
综上所述,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标准分为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其中在个人缴纳部分中,不超过工资计税基数4%内的部分,是要从个人应纳税额中扣除,也就是说这部分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应该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标准可以向企业人事部门了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0:21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x0d\x0a\x0d\x0a《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x0d\x0a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开支。\x0d\x0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x0d\x0a 另外,《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