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8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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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04:42
西气东输二线在我省境内管道线路全长约1102.7公里,途经九江、 南昌 、上饶、宜春、新余、吉安、赣州、抚州、鹰潭、萍乡等10个设区市的35个县(市、区)。其中在遂川界内管线铺设长度为37.5公里(管道设计桩号G0000—G0090),从遂川县与万安县交界处江背村开始,止于遂川县与南康市交界处,沿途经过于田镇、枚江乡、巾石乡相关村组。沿线乡镇*和县乡国土部门,要按照确定的补偿标准,负责做好当地的征地 拆迁 安置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建设需要。 一、关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 地类的确认按前一年的地类为准,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三项费用)分别为: (1)水田、菜地、棉花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林、精养鱼塘补偿每亩24600元。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上述用地,其补偿标准按《全省 征地 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据实补差。 (2)旱地(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宅基地补偿 每亩12300元。 (3)水库、水塘补偿每亩8000元。 (4)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木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规划的宜林地)综合补偿每亩6200元。 属退耕还林的林地,由建设单位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 (5)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每亩补偿3000元。 (6)标志桩30元/个。 2、管道线路施工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1)管道施工中涉及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林地的 临时用地 ,由于对其划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或种值根深植物有严格*,对农业生产有一定影响,因此林地补偿费为700元/亩,林地上附着物视林木种类分别补偿(其中一般林木(含毛竹林)为500元/亩;挂果油茶树为15元/株,未挂果油茶树5元/株,(按每亩不超过110株计算);挂果果树为30元/株,未挂果果树为10元/株,(按每亩不超过60株计算);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以外的林地临时用地,林地补偿费为625元/亩,5米范围外的临时用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以上相同。 (2)管道施工中涉及荒山、荒地、荒滩(简称三荒地)临时用地每亩补偿625元。 (3)管道施工中涉及其他的临时用地(包括水田、精养水塘、菜地、旱土等),综合补偿费为2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800元/亩,水田、精养鱼塘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每季700元/亩;菜地、旱土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每季600元/亩)。 若占用耕地,用地单位要负责复垦,确实无法复垦的,按所占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与“三荒地”征地补偿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补偿。对管线开挖地要填平压实,按照复耕要求回填熟土,确保耕种。 3、地面建筑物 拆迁补偿 标准 (1)砖混结构房屋4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6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20元/平方米,猪、牛栏、厕所100元/平方米,村庄公用水井3000元/口,家庭水井或压水井800元/口,砖围墙80元/延米,水泥晒坪50元/平方米,三合土晒坪30元/平方米,坟600元/穴,沼气池800元/座,水塔每立方米容量1600元。 (2)属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江西省*第122号令《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房拆迁,需整体搬迁安置的,以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为基数,由建设单位按当地还建房建设标准一次性给予县级*补差,还建房建设由县级*组织实施。 (3)拆迁户过渡费每户1000元。 房屋拆迁补偿 费已包含照明线路变更费、有线电视线路变更费、电话移动费等补助费。 二、支付方式 由建设单位与县*按用地红线范围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征地拆迁补偿费由建设单位按征地拆迁的实际进度分期付款。即:征地 拆迁协议 签订后付80%,土地丈量签字确认后再付 征地补偿费 的20%,并同时交地施工;县*与拆迁户签订协议后再付拆迁补偿费的20%,并确保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拆迁完毕。征地拆迁过程中如发现面积变化,以实际丈量为准,实行多退少补。有关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地有关规费的缴交标准 1、防洪保安资金。按赣府发[1995]63号文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按所征耕地面积每亩250元标准,统一交给省财政厅(由省国土资源厅代收)。 2、水土保持生物设施补偿费。由建设单位按所占用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6元标准,统一缴交给省财政厅(由省水利厅代收)。 3、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标准缴交省财政,省林业厅向国家林业局转报相关手续(含临时用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4、耕地占用税。按照《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令第1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耕地开垦费。根据《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9号)的规定,省重点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由建设单位委托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负责补充,费用为:耕地每亩9000元,基本农田每亩11000元。 6、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2%缴交。根据赣财综[2007]42号文规定,由建设单位统一缴交给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代收)。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拨付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并监督使用。 四、关于地方征迁工作涉及的费用 征迁办工作经费。县征迁办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乡(镇)征迁办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每级征迁办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