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8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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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9:57
中国建国初期,采用了前苏联的储量级别。1959年,地质部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制定了中国第一个《矿产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它将固体矿产储量分为四类(开采储量、设计储量、远景储量、地质储量)五级(A1、A2、B、C1、C2)。其中开采储量一般为A1级,设计储量一般为A2、B、C1级,远景储量即为C2级。在一段时期内,这一储量分级对中国地质工作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964年后,有关部门曾对上述储量分级进行了多次修订。例如,冶金部在1965年颁发和实行了工业储量和远景储量的两级储量划分办法;煤炭部将煤矿储量分为普查、详查、精查*;在1968年以后的全国矿产储量表中,统一按工业储量和远景储量两级划分方案进行储量统计,等等。至1977年,又由原国家地质总局和冶金部共同制定了《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试行)》(先在地质总局所属单位试行);由原国家地质总局、建材总局及石油化工部共同制定了《非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试行)》。上述两个规范,根据对矿体不同部分的研究或控制程度及相应的工业用途,将固体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储量,分为A、B、C、D四级,并对各级储量的条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1993年实行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中,增加了不做矿山设计依据的E级储量,将A、B、C、D级储量合称探明储量。此外,又将能利用储量分为两个亚类:①符合当前采、选、冶加工技术条件、工业指标要求、符合矿山建设内、外部经济条件,国家现行法规允许开采的储量;②符合当前采、选、冶加工技术条件、工业指标要求、符合矿山建设内部条件,但交通、供水或能源等外部条件差,改善经济条件后可利用,现行法规允许开采的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