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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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9 21:57
法律分析: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案外人刘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0年结婚,属于二婚。李某有一儿一女,刘某有一儿子,两人结婚后未有婚生子女。刘某去世前留下遗嘱将房子给儿子刘某某,抚恤金处理身后事所用,如有剩余由李某和刘某某一人一半。后老人因病住院,李某从未去医院照顾过老人,老人伤心之余于2012年1月老人重新写一遗嘱抚恤金全部归刘某某。2012年3月老人支世。老人去世后不久,李某就向*起诉了刘某某要求分割房产,但诉讼中曾对老人的抚恤金进行过分割,李某分了2万,刘某某分了1.2万元。经过*调解双方同意房子归刘某某,由刘某某给李某20万元的补偿,双方债权债务全清,互不追究。2017年3月,李某又向*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老人补发的抚恤金8.1万元。*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次诉讼要求分割的抚恤金为第二次补发的,第一次诉讼时并未处理,且抚恤金系国家在死者死去后,为了抚慰体恤死者的家属而给予其家属或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本案中刘某某作为亲生儿子尽了相对较多的赡养义务,第一次诉讼时也确认了老人第一份遗嘱的效力。本案案抚恤金系对死者家属的抚慰体恤,并非遗产,故本案抚恤金应由原、被告平均分配为宜,因老人去世后,丧葬费均由被告刘某某承担,该抚恤金应扣除相应款项后由两分平分。经*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在扣除老人丧葬费后将抚恤金平分。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 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抚恤对象。因而,在该顺序内原则上应当均分,同时结合法定继承的其他规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