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8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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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21:29
法律分析:电子邮件一定程度上可作为有效证据,但应该定位为次要的证据,审查电子证据时,要通过案件的整体情况,结合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综合认定,不宜仅依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及是否以公证形式固定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