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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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7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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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8 06: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农牧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保障农牧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涵洞、渡口、隧道等构造物以及沿线附属设施的管理养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农牧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养护工程(中修、大修、改建)、应急抢险和路政管理。第四条 农牧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以县(市)为主,乡(镇)村配合,实行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管理养护责任*,并相应成立农牧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和乡(镇)管养站。第五条 农牧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非法占用,不得妨碍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牧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禁止在农牧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或非法占用农牧村公路、公路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牧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管理养护职责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应当加强对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养护资金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是全州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全州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进行检查考核。
自治州、县(市)*发展与改革、财政、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市)*是本行政辖区内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落实、管理好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事件,保障农牧村公路安全畅通。
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和民主决策的原则,负责村道的管理养护,组织村民对村道进行分段养护。第八条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农牧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实施方案,管理使用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考核养护质量,指导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养护乡道、村道,建立农牧村公路养护基础数据档案。
农牧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和乡(镇)农牧村公路管养站负责辖区内农牧村公路路政管理和养护工作。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措第九条 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遵循“*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建立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拨付机制。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农牧村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鼓励社会共同参与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第十一条 养护资金来源
(一)省级安排用于农牧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农牧村公路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县(市)*配套解决。
(二)州级财政按不低于上年度州本级财力(公共财政收入和*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总和)百分之一的比例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州级管理养护和平衡各县(市)农牧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
(三)县(市)*依据国家及省、州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县(市)本级财力(一般预算收入公共财政收入和*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总和)百分之一的比例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补助、民主决策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企业或个人捐助的资金。第十二条 养护资金使用
(一)省级安排用于农牧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由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农牧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进度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自治州、县(市)*安排用于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预算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七千元,乡道四千元,村道一千元的标准,由财政部门拨付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捐助单位或个人的意愿使用。
(三)村民委员会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道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水毁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