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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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8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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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5 03:49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有哪些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行政事业单位分摊费用。由行政事业单位事前代为支付,在经济活动结束后由参与单位或个人分摊的费用。如行政事业单位召开业务会议,由参加单位和个人分摊的会议费用等。
4.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5.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当依法使用税务*,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
2.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三.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有哪些
1.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行政事业单位受*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