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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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9 07:21
武汉某公司股东求助本律师:我公司由四个人组成,在经营了一年半后,其中二个股东提出撤资(两人占公司43%股权),但是没人接盘,同时公司还在发展阶段,现有资产已变成固定资产及库存商品,如果立即变现将造成较大损失及在建项目流产,请问代表公司另二个股东是否可以否定其清算要求吗?这样做有效吗?如果清算后造成的库存商品变现损失可以要求主动撤资方承担吗?对方不同意行吗?首先,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另外两名股东的撤资要求违法了公司法的规定,不应当支持。 其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另外两名股东可以通过对内或者协商对外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 再次,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的,持有公司表决权5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本案可能不会发生这一情况。 复次,如果未发生公司章程约定的解散事由,对方股东无权请求*解散公司。另外,我们分析,他们不能通过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方式实现撤资。 最后,股东违法撤资退股的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你们本着呵护公司的宗旨尽量协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