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上什么是非法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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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3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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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3 20:32
司法解释上非法传销是指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参加资格,按一定顺序构成水平,直接或间接以发展者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欺骗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水平3人以上,组织者、领导者应立案起诉。非法传销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传销组织水平和人数确定;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及其他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