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13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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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5 09:54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那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 (二)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三)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还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从上面的描述看出,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父亲或母亲,而爷爷奶奶对孙子女有没有探望权并没明文规定。那么,探望权的行使主体范围是否可以扩大到子女的父或母以外? 至于其他人是否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享有探望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将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限定在父或母的范围内,未免过于狭窄。有人认为应该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这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实际上已经尽到了父母所应尽的抚养、照顾子女的义务,于情于理,都应该允许其享有探望权。 此外,探望权是一种基于血缘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可以看作是抚养权的一种延伸和补充。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以及祖辈和孩子生活在一起,探望权显得不是很重要,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对于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其抚养权的实现,除给付抚养费外,只有通过探望权来实现。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看出,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或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非法定探望权的主体,故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权于法无据。老人探望孩子,无论从社会公德还是伦理道德角度来说都是人之常情,其只要在探望未成年子女时不影响其健康成长,不妨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一般也是不予禁止的。但是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探望行为已经影响到孩子或者影响到自己正常生活,对探望行为坚决反对,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发生纠纷,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但婚姻法解释对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没有扩大化,仍然只允许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此项权利。这么规定也许有人很不理解,认为法律无情。其实,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法定探望权,其在行使过程中也应当遵循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时间,以保护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更何况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没有法定的探望权。故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应当受到方式、方法和时间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