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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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3:31
截止到2019年2月12日,云集微店被相关部门判定为涉嫌传销,已被相关部门处罚,但该企业未被相关部门判定为传销。
云集微店是一款在手机端开店的app,属于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41771241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何水英;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9日;
营业期限至:9999年09月09日;登记机关: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8年11月26日;登记状态:存续;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560号1幢1号楼第5层5129室;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网络技术、生物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游戏软件、通讯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技术;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网络广告发布);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平面设计、市场策划营销;销售:化妆品(除分装),健身器材,第一、二类医疗器械,服装服饰,家居用品,日用百货,计算机软硬件,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监控设备,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网上销售:
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规*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企业信息查询方法:
一、打开百度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索框输入“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点击搜索。
三、点击搜索出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四、通过搜索可知,该企业为正常存续状态,未因传销列入经营异常目录,不属于传销。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3:31
云集微店是一款在手机端开店的app,属于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9年2月,云集微店被相关部门判定为涉嫌传销,已被相关部门处罚,但该企业未被相关部门判定为传销。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移动购物平台—“云集微店”APP,为了吸引公众。当事人成立之初便在官网,微信服务号等网络发布云集微店是中国领先的个人零售服务平台,
云集微店跻身杭州跨境电商首批试点企业,云集微店是中国最大的轻创业平台等虚假不实信息。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人民币9584106.85元,上缴国库。
扩展资料:
《禁止传销条例》第三章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禁止传销条例
百度百科-云集微店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3:31
云集微店是一款在手机端开店的app,属于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截止到2019年2月,云集微店被相关部门判定为涉嫌传销,已被相关部门处罚,但该企业未被相关部门判定为传销。
2016年1月7日开始,本局陆续接到多起关于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云集微店”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涉嫌传销的举报,核查后发现“云集微店”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等行为。
据此,当事人“集商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2016年1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移动
购物平台—“云集微店”APP,为了吸引公众。
当事人成立之初便在官网,微信服务号等网络发布云集微店是中国领先的个人零售服务平台,云集微店跻身杭州跨境电商首批试点企业,云集微店是中国最大的轻创业平台等虚假不实信息。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人民币9584106.85元,上缴国库。
扩展资料:
1、打开百度搜索,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点击进入。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输入框中输入“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点击搜索。
3、查看搜索结果,即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通过搜索结果可知,该企业为正常存续状态,未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属于传销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
国际信息公司系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百度百科—云集微店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3:32
如果你分辨不清该公司是不是骗子公司,或者该人是不是骗子、传 销,可以向*机关求助,让*协助进行辨别确认。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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