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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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7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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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16:4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令第62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使用本省各级财政资金,从事机关事务活动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包括各机关的会议、出国(境)、*集中采购等经费运用方面的事务,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使用方面的事务,能源使用、公务接待等后勤服务方面的事务。第四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各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第六条 各机关应当开放机关后勤服务市场,引进竞争机制,降低服务成本,提高保障水平,推进机关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住宅物业服务等工作的市场化改革。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设立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
(三)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四)负责全省各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总量控制,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管理公务用车的更新、配备,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五)负责本级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的建设和大修;
(六)负责本级机关房地产、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
(七)负责全省机关事务系统业务培训和指导;
(八)负责民主党派省级离退休干部和省*确定的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第九条 市、县两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级*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管理本级机关相关运行经费、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等机关事务工作。第十条 各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和有关规定,制定机关运行所需要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第十三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的建设和大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采购机关运行需要的货物和服务,应当符合有关*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各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接受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