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7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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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8:24
订立合同的技巧
一、签订合同前的注意事项
为了防被欺,一定要“知彼”,应当清楚对方的下列基本情况:
1、对方的经营能力
主要了解对方有无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有独立的经营权。凡是依法被撤销的企业或正处在被清算债务阶段的企业,即是不具备经营能力的企业。
2、对方的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
具体了解对方是有国有、集体、个体或独资、合资等何种性质企业,其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内容和方式是什么。按照国家规定,不同性质、层次的企业,一般需要在一定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规禁止经营的规定。
3、对方的资信能力
可以委托律师具体了解对方的资金状况及是否有下列证书:《企业等级证书》、《产品质量等级证书》、《产品质量免检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证用》、《银行信誉等级证书》等。
4、对方签约人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
签约人应当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5、合同必备条款的尽可能的完善
每一份合同的内容虽然千差万别,但基本条款出入不大,这些条款包括:(1)、签约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2)、合同的标的(应当注明品名、规格);(3)、标的物的数量;(4)、质量要求:此点尤为重要,易被很多的合同签订者忽视,所以必须明确具体;(5)、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时间;(6)、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此点十分重要,实践当中很多合同的签订者根本没有签订违约责任的条款抑或是对对方违约责任条款的条款视而不见;(8)、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9)、其他特别约定条款;(10)双方的盖章或者签名,合同签订日期。
二、签订合同的技巧
根据近年来合同争议产生的原因,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除了要警惕被欺骗之外,还应当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合同标题应当明确、规范
《合同法》和相关法律对合同类别规定了基本名称,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按照类别名称写明具体的合同标题。例如,“买卖合同”属于类别名称,应根据标的'内容,具体标题为“汽车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等。此外,还需要注意标题应与合同内容相符,便如,不可把找买卖关系或定作承揽关系写作《买卖合同》。再者,还应注意符合《合同法》对合同名称的统一规定,不可沿用旧的合同名称。例如,应当使用“买卖合同”名称,而不应在使用“购销合同”名称。
2、应注意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不同概念
“定金”(俗称“定钱”或“订金”)是合同担保的形式之一,即合同当事人一方表示诚意的一种方法,它对合同双方履行合同具有约束性,对于合同双方的违约行为具有制裁性。而“预付款”虽然也是一方表示诚意的一种方式,但是对于合同双方只具有约束性,并不具有制裁性。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混淆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的含意,履行中就可能会遇到麻烦。例如,某毛巾厂与个体户朱某签订了一份“毛巾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买方朱某预付货款3万元。可是合同书上写作“买方预付定金3万元”,履行期限3个月。后因卖方某毛币厂成本上涨,致使其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到期后,朱某以该毛巾厂违约为由向*起诉,*判决毛巾厂“双倍返回定金”,其负责签约的供销员李某悔恨莫及。
3、履行期限应当具体明确
双方履约期限长短可以根据合同内容而定,但必须具体、合理。便如“买卖合同”,必须约定明确的交易起止时间,最忌讳笼统的“货到后付款”、“见款后付货”之类。此外,其他一些合同履行期限较各行其是的,也应注意适当性,有的“供电合同”居然约定“两万年”,显然是缺乏科学性的合理性的。
4、对责任条款双方应当理解一致
有关双方责任或免责条款的措词,彼此对含意的理解应当是完全相同的,不可有不同的解释。尤其是对格式合同的责任或免责条款,不单拟定者应当主动提请另一方予以注意并对另一方如实进行说明.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也应当认真推敲并表明自己对条款含意的理解,直到双方“合意”为止。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往往与对责任条款存在理解“歧义”有关。例如:某洗衣店的洗衣单载明如下条款:“顾客于本店所洗之衣物,如有毁损,本店以三倍赔偿之。”此责任条款的赔偿承诺,按一般理解,颇具有*力。然而,当顾客李某以其价值3000余元的一件毛大衣被该衣店损坏为由,要求赔偿时,该店却只同意赔偿“三倍的洗衣费”人民币300多元,李某认为,应以“所洗之衣物价格的三倍”予以赔偿,即9000多元,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其关键是责任赔偿条款“三倍赔偿之”含意不够明确、具体。后来双方协商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支持了李某的理解和索赔请求。仲裁庭的依据是《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接受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一般为处于弱势的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上述一例,充分说明合同双方对责任条款理解一致的重要性,应当避免“模糊条款”出现。
5、应避免签单被“偷梁换柱”
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名,一般应当同时、同地,否则最后应有先签名者的“确认书”。这样做,可以避免一方先签字盖章后,另一方找借口乘异时、异地签名之机,擅自改动合同内容,坑害先签约人。例如,某酒厂与某公司约定一份《购销合同》,某酒厂首先盖章后,某公司办事员却说,该同事需要带回去“老板过目”方能签字盖章。后来该厂收到的双方签过字的合同,其中有7处条款被改动,内容涉及品种、数量、运费等实质性条款,此外还在空白处添加200多字,这些都是违背双方原意的。发生争执后,该厂向*起诉,被告某公司辩称:“合同的修改,是双方当面做出的,原告当时并未提出异议”。致使某酒厂有苦难言。蒙受很大经济损失。
6、应避免出现语言文字差错
签订合同,不但要着眼于条款内容等“大处”,还要不忽视任何一个细节。表达合同内容的一词一字,甚至一个标点,都必须经过反复推敲、一字之漏或者一字之草而引起诉讼,致使当事人“一字失千(万)金”的个案屡屡出现。如:把“本金”误写为“本息”,把“红麻种子”误写成“红麻籽”;把“印一万份”误写作“印一万本”;把“合同中止”误写作“合同终止”;把“(租金)后4年交13万元”漏写成“(租金)后年交13万元”(因漏写一个“4”字,出租方损失39万元)等等。之所以产生这些现象,多半是由于当事人误认为语言文字是“小事”,因而粗心大意。殊不知“大意失荆州”,悔不当初。古人言:“君子慎始,差若毫厘,谬以千里”(《礼记经解》)!合同当事人在签名盖章之前,如果把合同书反复审读几遍,慎之于“始”,必能减少争议和“遗祸”于后。
7、如何下订单和接受订单
(1)下订单
下订单是一种合同邀约行为,订单一旦下出而对方承诺即成其为合同,单方无权更改。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订单既要多下又要慎重下,我们建议:(1) 企业在下订单前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需要和履行能力;(2) 订单所要求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格要明确具体,文字不能发生歧义;(3) 所订的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必须明确无误;(4) 根据本企业实际履行能力确定货款交付的时间及方式,当然作为付款方而言,付款期限越长越好。
(2) 接受订单
接受订单是对对方所下订单(合同邀约)的无条件承诺,承诺发出且到达对方则合同成立。实践中,往往有一些企业将事先拟好的对自己有利而于对方不利的订单发出,接受订单一方稍有不慎就会吃亏上当,故接受订单也不能掉以轻心,不要为多接订单而忽视对订单内容的审查。我们认为,企业在接到订单时,应对其内容认真审查,如有对本企业不利的地方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修改意见,如此,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利。
三、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
前述有关合同生效、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等各种问题的处理规定,当事人如果能够自觉执行,都像“君子国”里的人那样“好让不争”,事情当然很好办。可是,实际生活中的情况往往与理想背道而驰。随意违约、赖账、逃避违约责任等现象非常严重,因发生合同争议而诉讼的案例屡见不鲜。为了正确解决合同争议,《合同法》作出了下列明确规定:
1、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
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各文使用词句不一致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2、我国境内的涉外合同适用我国的法律
3、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后,可以按法定程序解决
(1)通过自行和解或者法庭外调解;
(2)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力求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这样做的优点是快捷、节省成本。例如下面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2003年1月,林女士接到某美容美发中心“要约”的一份优惠卡,称“只要交纳1980元,就可办理会员卡,享受一年的美容美发服务。”林女士交了1980元,得到了该中心的会员卡。在半年的美容美发中,由于实际效果与该中心广告宣传的效果有较大差异,她要求该中心退还剩余的服务费。该中心称其“店规”规定:如果消费者中途停止接受以后的服务,不退现金,只准用余款从该中心购买化妆品。林女士见其化妆品过贵,拒绝购买,要求退还现金,但遭拒绝,引起争议。后经某工商局调解,认定该中心的“店规”实属格式合同,其规定只是印在会员卡的背面,且内容不合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该中心最后同意将剩余款退还给林女士。应强调的是,切忌丧失理智,为了泄愤,采取粗暴方式处理事情。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合同争议,才是合法、文明之举,并且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关于申请仲裁和起诉的期限
发生合同争议,当事人不能和解的,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具体分为两种法定期限:
(1)国内一般合同纠纷,法定期限为2年;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法定期限为4年。
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即属于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享有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仲裁机构或人民*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5、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执行。申请执行的应遵守申请期限,即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此外,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其构成的罪名属于“妨害司法罪”之一,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建议企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法务人员对《合同法》条文进行系统的研读;如果实在没有这样的精力,也可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先向律师及法律专业人士咨询,这样能使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中少吃亏、降低成本及风险。
以上是中小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认真考虑的要点和事项。虽然内容简单,但却十分重要。如果每个企业把它们认真地落实到每一个经济合同签订的实践中,那么这个企业的纠纷、麻烦和经济损失一定会大幅度的下降,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在各种商事活动中掌握主动权。因为当今社会,大部分经济实体重要的经济活动都是通过合同(契约和协议是合同的别名)来实现和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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