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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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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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6 00: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本市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划定并公布;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划定和公布,并报市*备案。第三条 本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管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市容管理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实行精细化、智慧化、便民化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乡镇*、*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管理的具体工作。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动员村民、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的治理和维护。第五条 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市容管理工作。
县级*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文广旅游体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教育、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第六条 根据市容管理工作需要,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依法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构)筑物、公共照明、广告标识、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方面的容貌要求。第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市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的意识。
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开展市容管理方面的知识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青少年和儿童自觉遵守市容管理规定的良好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安排市容管理方面的公益宣传内容。
鼓励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上发布市容管理方面的公益广告。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爱护公共设施,尊重市容作业人员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容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新闻媒体有权对违反城市市容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第九条 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市容管理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
对在市容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由*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市容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第十条 本市市容管理实行责任区责任人制度。
市容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所在地乡镇*或者*事处负责,县级以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铁路、机场、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集贸市场、临街商铺、商场、宾馆、餐馆等经营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委员会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人负责;*储备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九)江、河、湖泊、内河涌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县级*市容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或者*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责任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