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6 15:1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3:12
参考如下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 赔偿权利人 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 安全生产事故 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 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