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6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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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7:08
刑事诉讼 第 一审 程序有: 1、庭前准备; 2、开庭;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5、被告人最后陈述; 6、评议判决和宣判。 《 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对提起 公诉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 起诉书 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员,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 。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 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对回避、出庭 证人 名单、非法 证据 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 传唤 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