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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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8:08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 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保管的,人民*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条 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严禁在 立案 之前查封、冻结财物。对于境外司法、*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