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大米出口合同,出口数量为10000吨,短溢装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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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6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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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2:58
这个问题有人提问过也答复过了,再次答复如下:
对方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出口合同约定的出口数量为10000吨,短溢装条款是1%。那么,卖方货物实际交货重量为9950公吨,虽然比合同约定10000吨少装了50吨,但是,这个交货数量这符合合同约定的1%的溢短装条款——卖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买方要求卖方再装运一些大米,且为卖方愿意接受的话,那么,补充的数量最多是150吨,即交货总量最多为10100吨(溢装1%)。而买方要求补足的重量到311.6公吨,显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