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6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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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6:23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促进这些地区加快发展生产建设事业,逐步改变落后面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发展资金是国家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经济不发达的*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穷困地区。在资金分配时,对于*老根据地和少数民族地区中的经济不发达地区,要优先安排。第三条 发展资金按省、自治区进行分配。省、自治区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标准和具体支援对象,并有重点地分配使用,不能按部门划分使用比例,也不能按地区平均分配。第四条 发展资金应当以支援农村集体经济和乡村公共设施为主。受援地区改变经济面貌,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要依靠党的*,依靠人民群众,艰苦奋斗,加速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生产建设。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分配,要照顾到年度之间的连续性。受援地区要制定三年、五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内改变经济面貌的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并且要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上级主管发展资金的部门,对分配给各地区的发展资金数额,有权根据使用情况和经济发展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六条 发展资金不列入地方财政包干基数,每年由*财政专案拨款。当年使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七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方面的生产建设和农村水利、电力方面的建设。对于社队企业、乡村道路和桥梁、农业科技、农村文教卫生事业等,可以有重点地给予适当补助。第八条 受援地区要根据本地的特点和优势,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因地制宜地确定发展方针,有重点地使用发展资金,把有限资金用到改变经济面貌急需的项目上。对那些投资少、见效快,有利于带动本地区经济发展,有利于改善群众生活、提高群众收入水平的生产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第九条 发展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不得用于提高各种开支标准和福利补助,不得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不得用于社员分配,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和城镇建设,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不得用于大中型基本建设投资,也不得用于支付银行利息。其中,按规定可以用于小型基本建设投资的,应按国家规定报经批准,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第十条 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同财政预算内的正常预算拨款、银行信贷资金和其它资金统筹安排,但也要有所区别。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因为有的地区有了发展资金而减少对他们的正常预算拨款,并应当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增加对受援地区的资金支援。第十一条 发展资金的年度分配计划,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制定。各省、自治区*应按照批准的受援地区发展规划,提出当年发展资金的控制总额和使用方向,有计划地分配下达。 然后由受援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制定资金的使用计划(包括生产建设项目、 建设规模、 投资数额、投产时间、经济效益等),报经上级发展资金管理机构审定后,由省、自治区*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