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6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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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5:24
法律分析:对于控告、检举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处罚或决定免诉、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以及查处案件中发现发案单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问题的,应向有关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请他们将研究处理结果告诉人民*。
法律依据:《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或者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立案,案情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审查期限可延长十五日。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