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4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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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长沙市**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长沙市**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4]35号 【颁布时间】2004年07月13日 【生效时间】2004年07月13日 【全 文】 长沙市**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 根据*长沙*、长沙市*《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长发[2004]9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依法依规处置资产 (一)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依法依规处置资产原则。企业改制必须依法依规处置资产,并坚持以整体处置为主,分块处置为辅;市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处置为主,其他方式处置为辅。 2、企业变现收入“双控”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市财政收支两条线和“双控”账户管理,按照改制专用,专项审批,统筹调剂的原则使用。 (二)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资产转让中应与其他资产一道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三)资产评估中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凡城市规划确定属城市道路、绿化等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企业申请土地评估时,按公用设施用地补偿价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进入企业改制资产。 2、凡城市规划确定属经营性的土地,按市国土资源部门实际认定面积,依土地权证用途进行评估并剔除税费后,计入企业改制资产。 3、改制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改制企业应于资产评估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确权手续,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其价值计入改制资产。 4、凡因企业原因而改变土地用途的,资产评估时,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应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进行评估,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属于经营性用途的,按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的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理;属于协议出让的,按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的规定处置。处置收入按长财产交字[2004]2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分割。 5、凡已经进*改的职工住宅,但尚未办理分割手续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后,其价值计入非经营性资产;凡不能进*改的职工住宅用地,经市国土资源、房产部门认定后,作为经营性资产评估,市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备案,计入改制资产;职工拆迁安置的必要费用,经市企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以在该企业改制资产中扣除。 6、房屋资产评估中,在企业土地使用红线范围内建设的房屋、构筑物等因企业原因尚未办理产权证的,经市规划、房产部门审查认可后,进行资产评估,计入改制资产。 (四)下列资产在改制中准予核销,核销值由*收回,并授权对口的资本营运机构监管。 1、经鉴定需在一年内拆除的危房、建筑物和经国有资产主管机关审核确须核销的房屋、建筑物。 2、经鉴定,超年限使用、技术含量低、长期闲置、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器设备。 3、经核查有账无物及应报废处理的存货。 4、经国有资产主管机关审查核实、确定,3年以上无业务往来找不到债务人且无法收回的呆、坏账,3年以内确因对方死亡、破产、*责令关停企业的应收账款。 5、经审计确认的经营性亏损。 6、国有资产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核销的其他资产。 本款第3项中应核销的“有账无物”存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报废处理的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五)下列费用经审核后一次性提取纳入改制成本: 1、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离休每人5万元,退休每人1.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企业在改制前已参加了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仍继续提取,企业提取的退休人员医疗费,一律存入市医保中心基金账户,由市*统筹管理和使用。 2、改制、破产、注销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原则上按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算。 3、退休人员的抚恤费。抚恤对象是依靠退休人员生活费为生活来源的:(1)祖父、父亲(包括养父、继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亲(包括养母、继母)、妻年满4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孙子女、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尚在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学习的。 抚恤费标准:因工死亡抚恤对象,配偶为本人标准工资的40%,其他抚恤对象每人30%,最高不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也可一次性提取,配偶、父母从现年龄计算到70周岁,子女、孙子女、弟妹从现年龄计算到18周岁。 因病死亡,抚恤对象1人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14个月,2人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18个月,3人及以上者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2个月,一次性支付。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由市企业社会保障工作局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不再提取。未参保单位按原规定提取和支付。 4、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拿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根据人均20元/月的标准,按10年计算一次性提足。 5、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癌症、精神病、严重肾衰、瘫痪的病人可按4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提取;1-4级工伤致残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按实提取;5-6级工伤致残人员按4万元/人的标准提取(含职业病的相对应等级)。 6、改制企业离休干部未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内由企业支付的各项*性补贴及有关经费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提取10年。 其主要项目有: (1)未纳入离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各项补贴。包括健康休养费、各项生活补贴、中国费、防暑降温费、抚恤费、按规定探亲费等。 (2)用于离休干部由管理机构集中掌握开支的项目。包括特需费、公用经费、体检费、活动费、易地安置干部管理费、订阅报刊杂志费、祝寿、主要节日及患病住院慰问费等。 (3)其他费用。包括无固定工作配偶、遗孀生活补助及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统筹金等。 (4)离休干部住房未达标的补贴,从企业净资产中提留以后,按房改*的规定办理。企业无法足额提取的和企业已改制无法补提的,其缺口资金由市财政予以支持解决。 上述(1)-(4)项提留经费由原企业从国有资产中提取,企业资产转让、破产则从出让所得收入或清算安置费中提取并划拨到市财政部门。无法足额提取的,其缺口部分可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批准予以核减。所留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于每年1月份拨付给市离休干部管理机构,专款专用。提留费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支付。 7、改制企业的职工原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独生子女的保健费按标准计提到子女14周岁。职工实行社会就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到个人。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支付。 8、原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改制企业人员,在2003年4月1日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根据本人基本工资5%的标准增发补贴,按15年计算一次性提取,由改制后企业逐年发放。破产、关门走人企业所提补贴经协商可一次性发放到个人。2003年4月1日以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按原*规定执行。 企业改制后退休的人员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下列情况在有资产的情况下也可一次性提取: 1、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费按100元/人的标准计提。 2、改制企业党员移交社区的费用按100元/人的标准计提。 3、经营者奖励经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市企改办审查确认的标准计提。 4、企业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实行分离的,按用电600元/户,用水400元/户的标准计提。按实际应分离户数计算。 5、对获得国家、省、市劳模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分别给予本人年标准工资8年、5年、3年的奖励补贴。在审查核实荣誉证书后,予以计提。 6、各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经营者贡献大小、任职时间长短、企业经营效益等因素,制定对在职经营者的奖励办法。奖励资金可在企业改制时一次性计提。 (七)企业经营性净资产(不含划拨土地评估值)扣减按本条第(五)款所列提留后的剩余净资产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首先用于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八)对净资产为负数的改制企业资产按以下方式处理: 1、企业经营性净资产净值不足以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可用优惠购买已租赁的长房集团经营性房产(原直管公房)的价差、企业全部经营性划拨土地评估价及土地出让金按先征后返原则依次进行弥补。以上弥补仍不足的,经市企改办审核同意,其差额部分由改制后的新公司按我市原改制*弥补。 2、未纳入城市规划整体改造的土地,企业改制时按土地权证用途由行政划拨用地变为出让地,用划拨地评估价和出让金弥补经营性净资产负数或支付职工安置成本的,可直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规划用地性质为经营性用地的由*收回,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处理,并按划拨土地评估价返回企业作理顺劳动关系补偿费用。已规划的道路,*组织道路建设的,由*收购并依法给予补偿;临路单位自建改造和用地单位新建的,应依规划退让并承担退让路幅的拆迁补偿费用。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土地由市*与企业协商收购,城市规划确定的外迁企业,土地使用权由市*收回,按照土地权证用途给予补偿。 3、用土地出让金弥补改制资金不足,实行职工出资入股组建新公司的企业,经核实,确无力缴纳出让金,可先到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原用途办理出让地的证明文件,待缴足出让金后新公司方可取回土地使用权证。 (九)对剩余资产的处理。 1、企业支付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提留后剩余的经营性净资产,由*划拨给对口的资本营运机构。剩余资产(含土地资产)需要变现时,资本运营机构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招标拍卖。资产处置变现收入进入市财政与市国有资产主管机关的“双控”账户,用作国有企业改制专项资金。也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作价折股投入到新公司。 (2)企业继续使用,资本运营机构按年3%的标准收取资产占用费。需要扶持的企业,占用费在前3年免收,后2年减半收取。 (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且与其他资产不可分割的,可与对口的资本营运机构协议转让。 2、企业支付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提留后剩余的非控规经营性土地资产,由*收回划转给对口的资本营运机构,按以下方式处理: (1)作价折股投入到新公司。 (2)企业不可分割的生产经营用地,可按土地权证用途由企业协议受让。 (3)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继续作为划拨用地。 (4)非企业生产经营不可分割所必需的土地,不再由企业买断或买断借用。 (十)企业采用兼并、承债式收购和职工出资入股等方式组建新公司,其土地资产转让收入使用审批基本程序:1、企业申请。2、主管部门意见。3、市企改办论证改革、改制方案并报市*审批。4、委托土地市场挂牌交易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5、转让收入进入市财政与市国有资产主管机关的“双控”账户。6、企业提出使用“双控”资金的申请。7、市企改办会同市国有资产、劳动保障和企业主管部门会审后拨付。 (十一)关于企业租赁的长房集团经营性房产(原直管公房)的处理。 1、企业租用的长房集团经营性房产(原直管公房),企业经营性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补偿资金和四项提留的,可按钢混结构840元/m2,砖混结构630元/m2,简易结构280元/m2的价格进行购买,以评估价与优惠购房价的价差弥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补偿资金和四项提留的不足。 2、改制过程中企业购买长房集团经营性房产(原直管公房)在弥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四项提留后,仍有剩余部分,如确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可由长房集团与企业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双方协商优惠购买。 3、企业改制后,仍租赁有长房集团经营性房产(原直管公房),经长房集团与承租企业协商后,长房集团可以根据需要有偿收回房屋的使用权,并解除原有租赁关系。 4、企业不购买长房集团经营性房产(原直管公房),而要求继续租赁的,由改制后的企业与长房集团按协议租金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5、企业已进入改制程序,需按有关规定购买长房集团经营性房产(原直管公房)的,由企业提出书面报告,市企改办签署意见,长房集团确认拟购房屋产权明晰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长房集团认可后,出具所购房的证明文件。所购房屋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进入企业整体资产,经市企改办正式批复后,办理购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