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账务处理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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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5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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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2 17:38
基本*:
《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15%*)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享受加计抵减的,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