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情僧判:臂间刺道苦相思,这番了却风流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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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7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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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5:02
人食五谷杂粮,必生七情六欲。
这是普通人的本常。
七情六欲生,则种种动于中。
中动而不可制,则烦恼生、冤孽长。
烦恼、冤孽,是普通人始终无法解脱的痛苦。
见凡人有此痛苦,于是,便有智者出。
智者出,创信仰、立宗教。
信仰、宗教,大多都是在繁琐的仪式之中、在严格的条律规戒之中、在自我的忏悔参悟之中,消解今生的烦恼、冤孽,以减少今生的痛苦。
今生的修行、磨练,并不能完全消除今生的烦恼、冤孽,当然,也无法完全消除今生的痛苦。
于是,只能寄望于死后、寄望于天堂、寄望于来世。
阴曹、地狱;天堂、来世,在很多时候,才是今生修行的终极目标:
天堂(极乐),这是第一等的愿望;
来世的福报,这是第二等的愿望;
不进阴曹、不入地狱,这是第三等的愿望;
进阴曹、入地狱而少受荼毒之苦,这是第四等的愿望
……
就今生来看,一切的愿望,都还是肉身无法捉摸、不能触及的东西。
所以,实实在在的今生之中,便是寄心信仰、便是投身宗教,依然有烦恼、仍旧有冤孽。
就僧人而言:
其实,那一袭缁衣底下,也是一颗人心;
其实,那一袭缁衣底下,七情六欲,一样也都不曾少。
所以,抛开宗教,仅从人的角度来看,僧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正常的、都该用平常心来看待。
这里,来说一段与苏东坡有关的僧人故事。
话说,当年东坡居士在杭州为官时,曾经判了一个案子。
这个案子,乃因僧人而起。
这位僧人,在杭州灵隐寺修行,法号了然。
僧人了然,虽出家为僧,但是,私下里,他并不遵守僧家的戒行。
僧人了然不遵戒行的最突出行为,就是他常常夜宿倡家。
因为眠花宿柳的缘故,僧人了然还恋上了倡女李秀奴。
这僧人了然,大约还是个多情种子,他对李秀奴的感情,并非是只贪露水之欢,而是动了真心、起了痴情。
李秀奴呢,其实,也就是个普通女子。
这里所说的普通,并不是说李秀奴相貌普通,而是说她思想普通。
李秀奴思想普通,她也就是一个普通倡女;她也就和普通人一样,不为情生、不为情死;她也就和普通人一样,利存则往来,利竭而断绝;甚至,在那风月场中,她也有众所认为的普通倡女的特点:客人只是客人,并不是那如意的郎君、托身的依靠;有钱便待之为客、无财便弃之不顾。
起初,僧人了然有钱财的时候,李秀奴也对他笑脸相迎、也待他如宾,也同他逢场作戏、也与他卿卿我我、也和他海誓山盟。
时间久了之后,大约,是因为僧人了然的桃花风信四散,施主断了供应;大约,是因为僧人了然的风月事迹被人发觉,寺里不予补给。总之,结果是僧人了然失了财源、没了钱财。
没有钱财之后,僧人了然还去找李秀奴。开始,李秀奴大约还未觉察,对僧人了然仍然笑脸相迎。后来,李秀奴发现,僧人了然真的就身无分文了,于是,她也就不再和他交接。末了,僧人了然再来找李秀奴时,她就断然拒绝,不愿和他往来。
没了钱财,又被心上人弃绝,僧人了然很是苦闷伤心。
有一天晚上,喝完酒之后,没有资财的僧人了然又醉醺醺地去找李秀奴。
僧人了然到了李秀奴那里之后,李秀奴坚决不予接纳。
僧人了然因而大怒,乘着酒劲,他狠力击打李秀奴。不想,竟然将李秀奴随手打死。
打人致死,不但人命关天,还可能累及倡家与四邻。
于是,倡家与四邻合力,一并将僧人了然绑缚送官。
此时,苏轼正在苏州任职。
僧人了然被一众送来官衙之后,先被押禁在牢狱之中。
随后,东坡主持,审问此案。
僧人了然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审问僧人了然的过程中,苏轼发现,僧人了然的身上还有刺字(即现在所谓的纹身),其词云:
“但愿生同极乐国,免教今世苦相思。”
案件审罢,要写判词。
于是,苏东坡发挥其文学才能,成《踏莎行》一调,为判词云:
“这个秃奴,修行忒煞,雪山顶上空持戒。只因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
毒手伤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臂间刺道苦相思,这番了却风流债。”
案成,僧人了然被判定即斩。
此事见《东坡诗话》(此书至迟在南宋集成),又见明余永麟《北窗琐语》,又见清褚人获《坚瓠二集》卷之三,又见丁傅靖《宋人轶事汇编》卷十二。
这里,再顺便简单说一说判词。
判词,一般由裁判官依据案情书写,是关于对嫌疑人科以刑名处罚或关于民事争端解决的裁判文书。
隋唐代开科取士,判词为吏部铨选科目之一。
据唐代*家、史学家杜佑所撰《通典》卷十五《选举三》载:
“初,吏部选才,将亲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县案犊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此所以为判也。后日月寝久,选人猥多,案犊浅近,不足为难,乃采经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既而来者益众,而通经正籍又不足以为问,乃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惟惧人之能知也。”
宋、明、清各代,考选官吏,均试以书判,使判词得到进一步发展。
文人学士,多有判词传世,唐代王维《王右丞集》、白居易《白氏长庆集》、明代海瑞《海瑞集》等都有判词的收录。
另外,如唐张鷟《龙筋凤髓判》、宋朱晦庵等人《名公书判清明集》、明李清《折狱新语》、清于成龙《清朝明吏判牍》、樊增祥《樊山判读》等,都是判词的汇集专著。
清宣统年间,奕劻和沈家本编撰的《考试法官必要》中,对刑事和民事判决的写作,进行了统一规定:
刑事判决必须写明如下要素:(1)罪犯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2)犯罪事实;3)证明犯罪之理由;(4)援引法律某条;(5)援引法律之理由。
民事判决应包括:(1)诉讼人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2)呈请事项;(3)证明理由之缘由;(4)裁判之理由。
文末,补几则为人称道的判词,以供观览:
1、丁傅靖《宋人轶事汇编》卷十八
马光祖尹临安,不畏强御。福王府讼民不输赁房租,民曰屋漏。光祖判云:
“晴则鸡卵鸭卵,雨则盆满钵满。福王若要房钱,直待光祖任满。”(《坚瓠集》)
2、明末清初吴肃公《明语林》
祝某守南昌,有民犬咋宁府鹤,卒来讼云:“鹤本御赐,金牌可验。”祝判云:
“鹤带金牌,犬不识字,禽兽相伤,何与人事?”
竟纵犬主。
又两家牛斗,一至死,判云:
“两牛相争,一死一生,死者同享,生者同耕。”
(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