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以前打的官司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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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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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3 03:23
*受理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的诉讼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3 03:2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的破产将在*受理,员工的债务是第一顺序的赔偿对象,可与其他工友直接到*申请参与诉讼,索取公司拖欠的工资。
如果公司不到*申请破产,依据《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被拖欠工资或其他费用的员工都是)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