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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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3:13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机关行政拘留以及人民*司法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留所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但对于被拘留的外国人,只有本国驻华使领馆领事*依照有关条约、公约会见。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第五十三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可以依照有关条约、公约会见本国籍被拘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