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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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8:58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犯作者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或作品关系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第六十条的规定者,处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相当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万元以下罚金:
(1)颁布将非作者的本名或周知的化名充作作者名的作品的复制品者(包括使用非原作作者的本名或周知的化名充作原作的作者名的第二次作品的复制品);
(2)在国内以制作商业用唱片为业者,将唱片制作者提供的唱片(相当于第八条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者除外)原版而制成的商业用唱片,作为商业用唱片加以复制,或者发行该复制品者。(自该原版唱片最初灌音之日所属年份的第二年开始起算经过二十年以后进行复制或发行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