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死亡后其家属有何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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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8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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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8 11:07
重庆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人发〔2002〕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思,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的,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