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 ‖ 付款期限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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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7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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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11:53
一般而言合同签订为双方协议,有时候因为业务需要,会引入第三方。那么三方协议执行中,对应的权利和义务,理解起来可能有一定的难度。
刚巧,今天上午的工作中,发生了一起付款期限界定不清楚的事情,或者说不同的人不同理解造成的观念不同的争执。以此为例,聊一聊。
【财务部A先生意见】:丙方的付款期限为35天,如果丙方第36天付款,则丙方构成违约。
所以,丙方延迟至2022年2月7日付款已经构成违约,提出诉求,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
【销售部B先生意见】:丙方的付款期限为35天,加上5个工作日,才是丙方的最后付款期限。
2022年1月29日,为三方协议签订35天时间点。请注意,春节7天属于节假日,从1月29日到2月7日,只过了2个工作日,没有超过5个工作日。
所以,B先生认为,丙方2022年2月7日付款,没有超过加上的5个工作日,不构成违约。即使构成违约,协议中并未约定丙方延期付款就要支付利息,所以,甲方向丙方诉求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说法不成立,不予以支持。
AB双方,各持己见,关于对丙方的最后付款期限,未能达成共识;丙方延期付款,是否支付利息事宜也未达成共识。
依据本人对《民法典》以及《三方协议》中的条款理解,我认同财务部A先生的意见。为了让AB达成共识,特此,电话咨询了集团法务律师。
【律师认为】:合同约定,丙方需要在签订购销合同35天内付清全款。也就是如果丙方第36天付款,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丙方违约——超期未及时付款。
至于丙方违约后,乙方启动代偿支付,这是甲方与乙方的业务。不因乙方启动代偿,而认为丙方可以延期付款,这是混淆了丙方和乙方义务的错误认识。
是否追究丙方的违约法律责任,承担甲方的损失,比如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协商或者依据《民法典》诉讼解决。并不是购销合同上没有写违约支付利息,丙方就可以逃避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
请看,乙方给甲方提供的担保函条款,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需要承担1%利息。所以,只要甲方追偿,丙方需要支付1%的延期付款利息。这是有据可依的,不因B的错误认识而改变。
根据律师的解释,我们再次分析一下,AB有不一样的认识,不是因为《购销合同》和《担保函》有问题,而是因为每个人只看到了自己想看到的文字信息,其他信息自动忽略,存在用主观思想。也就是,没有从整体看问题。
这种认识的偏差,主要原因是从不同的利益出发去考虑问题,过分强调一方的利益。这里销售部门B先生的认识错误,还由于对法律条款理解不当的原因,有强词夺理之嫌。
作为公司的销售人员,表达意见,尤其是想正确地表达建议时,需要全面领会协议内容,最好也了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后再提出自己的意见。以免,因为专业知识不足,造成的争议,不仅会错误引导客户,也会造成公司内部沟通的资源浪费。
今天,因为此事,销售部、财务部、销售行政部,三个部门协调2小时。直到下午,B先生才意识到,自己的不当认识,是因为没有理解协议条款内容导致的。说白了,没有读懂协议,就开始解读协议,所以无法正确解读付款期限。当然,人与人之间沟通时,也存在明知道自己无理,也会强敌夺理的情况。
作为代表甲方,链接丙方的业务人员,如果思想存在不当认识,直接会影响信息的传达和执行力度。
加强销售人员学习《民法典》,以及仔细领悟格式合同条款还是有必要的。因为只有业务人员理解明白了,他们与客户沟通时,遇到强词夺理的客户时,他才能有理有据地沉着应对,体现自己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