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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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4:24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4工伤认定赵某主张自己儿子赵小某于2014年7月日到某清洁公司担任清洁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清洁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7月10日,赵小某在擦玻璃时从上拌下死亡。为确认赵小某与清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赵某提出仲裁申请,清洁公司否认赵小某系该公司的员工。根据赵某的申请,仲裁委向*调取了赵小某死亡案的卷宗材料。在*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李伟称:“我是这个公司的清洁队队长,赵小某是2014年7月日经人介绍来当清洁工的……”;张红称:“我是某清洁公司的清洁工,赵小某是2014年7月来和我一起担任清洁工………”。清洁公司认可李伟、张红是该公司的职工,李伟系清洁队队长。试分析以上案例中,赵小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确定为工伤?我认为这个肯定是公司员工,而且还有合同所在,所以这个算工伤,而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赔偿,这个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