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上市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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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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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8 17:06
2月7日,据宁波市*新闻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宁波发布”发布的消息,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投资或*提供*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宁波无房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该《办法》提出了3种筹集建设房源渠道。前两种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既有房源转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面积*。
1.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集中建设。土地出让前,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要求、车位车库产权归属、不动产登记、房源回购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2.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土地出让前,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要求、配建比例、不动产登记等内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无偿移交*指定部门或机构。
3.既有房源转用。*房源、商品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转为共有产权住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住房保障部门征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意见,按权限报本级*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同时,为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共有产权住房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销售。其中,交付未满1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参考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备案平均价格;交付满1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参照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存量住房小区平均交易价格。
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在上述市场销售价格基础上,结合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实行差价浮动。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由购房家庭与*按比例共同持有: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是购房家庭实际出资额占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房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同批次销售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购房家庭,购买*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自主选择持有不低于60%的产权份额;其余部分为*产权份额,由*指定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代持机构)持有。
《办法》指出,集中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居住区的车位、车库产权归*所有;居住区配套设施除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外,其余部分归*所有,*所有的由代持机构持有产权并负责运营管理。
对于申请人审核方面,《办法》提出对于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主申请人具有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行政区域城镇户籍连续满10年或申请前12个月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在宁波无房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对于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主申请人是在当地登记注册的单位稳定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5年在宁波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申请前12个月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在宁波无房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对于列入宁波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办法》明确可以放宽或者取消缴纳社会保险、收入财产等条件并优先供应。同时,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分项目分批次定向定量供应人才集聚的特定企事业单位特定范围在职人才,具体供应方案报经本级*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在出售共有产权住房方面,《办法》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既可以通过购买*产权份额,获得全部产权后上市转让;也可以与代持机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上市转让,分配总房款的相应部分,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不得上市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