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09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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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14:31
玩忽职守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的主要表现正如定义中提及的,即“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存在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所谓行政不作为,一般是指行政主体负有实施某方面具有法律效果的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拖延或拒绝作出相应义务的行政违法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上的另一种*,但由于其客观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然而,实际生活中行政不作为大量存在,其所造成的后果更不容忽视。我曾看到一份资料显示,某城市,自*热线开通后,每年接收来电两万余件,其中约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是反映*的一些部门对有关问题不处理或久拖不决的。
现实生活中的行政不作为大体上可分为如下三类:一是不愿意作为;二是不敢作为;三是不正确作为。
一是不愿意作为,反映的是行为人从主观上就不愿意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行为人不愿意履行自己的职责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行为人可能因为自己在单位没有得到领导重用,而产生不愿意履行自己的职责。比如:行为人和自己的同事同时进入同一个单位工作,同事提拔了,自己没有得到提拔,就会产生一种对领导的抵抗情结,并且将这种抵抗情结直接带到工作中,自然就出现了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愿意干或不积极干的情况;有的行为人可能是因为想贪图小恩小惠,而相对人没有满足其这一不当要求或没有及时满足其不当要求,而出现不愿意履行自己的职责的情况。
比如:有的公务员在为相对人办理某个手续时,自认为相对人应该给自己点什么好处,而没有得到满足,就可能出现有意将应当及时办理的事项推迟办理,或者找一些“客观理由”不给办理的情况;有的可能自己家里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造成行为人情绪的暂时不正常,进而将这种情绪带到工作上来,形成了对工作厌烦的情绪,产生了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态度;有的行为人可能为了不承担责任而偷奸耍滑、对工作不负责任,这种人实质上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思想,是一种典型的自由主义表现,从法律上讲,是一种典型的渎职行为。
二是不敢作为。从主观上说,行为人是愿意履行自己的职责的,但是可能客观上存在某种原因或者行为人认为客观上存在某种原因而不敢去作为。所谓客观上的原因,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行为人要办理的某一事项存在某种外界的压力。比如:行为人拟办事项有关领导过问过,但该领导还没有明确的意见;拟办事项比较敏感,办理后可能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造成行为人工作上的被动;拟办事项与自己的直接领导有某种利害关系,怕得罪领导而不敢办理等。
另一种是虽然外界没有压力,但由于行为人对自己要处理的事拿不准而不敢作为。这种情况主要是行为人自己业务能力的*,对与要处理的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够,不能对拟处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
三是不正确作为。大体又可分为三种情况:主观上不愿作为的不正确作为、能力有限的不正确作为和程序性不正确作为。
第一种表现,从自己内心讲是不愿意作为,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又得作为,所以自己就采取一种软抵抗的办法,去作为而不正确作为,对工作采取严重不负责任、放任自流的态度,这种情况同样不能保证其作为的合法性。
第二种表现,是本身素质和能力有限,对要处理的行政事务不能正确把握,不能正确作出判断,不能正确作出处理意见,其主观上是想把工作干好,只是由于自身素质和能力有限,而不能正确作为。
第三种表现,可能其主观上也愿意作为,自己能力也能满足作为的需要,而由于自己多年养成的拖拉的工作作风造成不正确作为,其主要表现为不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造成不正确作为。
凡此种种,都是行为人思想上没有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态度上没有严肃对待。正是由于行为人该作为而不作为,该及时作为而没有及时作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也就构成了玩忽职守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