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07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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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19:47
作权 侵权行为 的界定在 知识产权 审判活动中至为关键。我国《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对 著作权 侵权行为方式作了简单列举,在具体认定方面缺乏详细的规范指导。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基本规则,并将其作为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 所谓“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是指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 证据 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是指如果被控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掌握该作品的条件,那么就应当由被告来证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来源,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