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的日期是11月1日,而劳动期限的实效性是从8月13日起的,这样会赔双倍工资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07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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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05:36
1、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你的描述,开始从事工作是从8月13日开始的,11月1日单位才开始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以从9月13起至10月31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期间的双倍工资。追问合同上面有标明试用期是7月13日到8月13日,正式入职是8月13日,但是11月1日才签订的合同,而且合同期限是无固定的(自2017年8月13日起),这样是不是要从8月13日起算双倍工资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05:36
合同起始日期为入职当天,试用期也应从入职当天计算,是试用期当天开始算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