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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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5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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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09:3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组*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工作实践和需要,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务委员会组*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员。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同时送达。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省高级人民*、省人民*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常务委员会会议,新闻单位应当进行宣传报道。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对常务委员会组*员提出的重要意见,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印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工作部门,并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工作部门转报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有关委员。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济南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
方性法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第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工作部门。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考查材料和任命理由;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报告,回答询问,或者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理由。被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辩意见。
罢免个别全国*,依照选举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