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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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5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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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4:46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执法)、住房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经营者应当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以及管理制度;
(二)制水设备以及所使用的滤膜滤芯的卫生许可批件;
(三)制水设备维护、清洗消毒、滤膜滤芯更换等记录;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资料;
(五)制水设备、供水管材管件、滤膜滤芯、消毒产品等进货索证资料;
(六)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自检记录;
(七)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二、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上公示下列内容:
(一)制水设备的备案证明、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
(二)制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记录;
(三)制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部件更换记录。
三、下列疾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一)痢疾;
(二)伤寒;
(三)活动性肺结核;
(四)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
(五)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
(六)其他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的疾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