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05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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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6:13
原告:xxx,男,回族,1989年5月17日出生,住平罗县xxxxxx,身份证号:xxxxxx,电话:xxxxx 被告:xxxxxx 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xxxx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3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xxxxxx小区住宅房一套出售给原告;房屋单价为3900元每平方米,119.44平方米,总价481216元;同时特别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住宅房;如延迟交房,按照已收价款的银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延迟期间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随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清了房款,原告付清全部房款后,一直等待被告按期交房,但被告将交房日期一拖再托,直至2014年1月23日才向原告交付房屋,延迟交房天数达85天。 原告认为,被告延迟交房的行为,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委员会,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仲裁请求! 此致 大武口区人民* 具状人: 年月日 如果您正面临到此类问题,一定要沉稳应对,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