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05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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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3:59
《 劳动合同法 》中的 竞业*条款 :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 竞业*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 竞业*约定 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 。 第二十四条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 违反劳动合同 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