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09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1:50
学校属于教育行业管理机构,发放免责协议书意义不大:
1、发放免责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规避责任,即使对方签字,一旦在学校内发生上述意外情况,学校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对学生的管理及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2、免责协议书,实际上应该列为通知类,以通知的形式下发,请广大学生该注意哪些事项,避免发生突发事件对自身的伤害。学校应加强突发危害对学生伤害的相关培训,加强合理化引导,让孩子自己意识到哪些是不该做的,哪些需要防范的,生硬的带有“强制”性做法是不可取的。
3、学校与学生之间非雇佣、非买卖、非合作等合同关系,家长把孩子送进学校就是为了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学到更多的知识的同时,让家长安心去工作。学校这么做显然不妥。国家法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必定承担相应责任,有些花钱进入的私立学校,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学生受到伤害,学校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1:50
1、有法律效力。
2、可以不公证,但公证绝对有保障。
3、因为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有可能出现开发商把房子卖给其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你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交付房屋。
对于免责协议的效力,需要区分对待:
1. 有效的免责条款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必须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4)必须合理分配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与风险;(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2. 具有以下情形的免责条款系无效:(1)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无效;(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3. 《合同法》第52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对于《合同法》的本条规定也需要区分对待:
(1)关于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全部免责、*责任条款、*请求期限的条款以及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等方式针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进行全部或部分免责,对于上述形式的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均应依合同法之规定确认其无效。
(2)《合同法》第53条还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事先约定免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1:51
学校属于教育行业管理机构,发放免责协议书意义不大: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1:52
没有,但是应该看具体条款和具体事情追问我给你写条款:我给你写条款:
(一)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殊体质的,且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上学期有个跳楼的)
(五)有风险的体育运动
(六)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你看最后一个,完全为了避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