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类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具体有哪些啊?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28 12:22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8:09
刑事证据立法应当防止、*司法人员的恣意专断、滥用权力,以遏制司法不公、司法*,同时充分保护当事人及其他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集中体现刑事证据法理性、文明和民主的良法性(注: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见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页199.)的刑事证据法原则的真正确立要通过具体的制度来保障。例如,自由心证原则要求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判决理由制度、上诉制度、判例法制度以及司法独立和法官精英化制度等来保证。在我国这些制度有的已经确立,有的还很不完善,甚至还是空白,如判决理由制度、判例法制度以及司法独立和法官精英化制度等。要想在更大范围内、更大程度上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更好地保障我国证据立法的良法性,建立和完善证据制度,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甚至将一些刑事诉讼原则上升为*性规范,乃至改革和完善整个司法制度,从而更加注重对*的保障。比如,建立科学完善的刑事审判前程序才能更好的防止刑讯*供、久押不决等问题,又如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就要建立法官或者合议庭独立原则。目前,一方面要制定比*法系甚至某种程度上比英美法系更多的司法令状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证明力等规则,以弱化、*司法人员在证据收集和判断问题上几乎无*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应以控辩双方主导原则为制度基础,确立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尤其是确立控辩双方主导证据的提出与调查,取消法官庭外证据调查权。(注:左卫民、刘涛:“取向与框架:两*系刑事证据法之比较”,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在总体模式属于职权主义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如何把当事人主义因素引入职权主义的证据制度中,在满足保护*与追求真实两方面要求的同时,并富有效率实属不易。如,保证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为控辩双方提供质证机会,但是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为了诉讼效率可以设置一些例外。又如,确立沉默权原则的同时,对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进行*:在犯罪嫌疑人身上、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现场的;团伙、有组织犯罪中,有证据证明重要成员对其他成员的有关犯罪事实了解的。再如,在证据展示制度上不一定针对每一个案件,可以有选择的进行,并且证据展示不能演变为审判前的审判,导致重复质证。
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因其的规范对象不同而各有其侧重点。证据裁判原则表现出人类在诉讼认识活动中理性主义的萌生;合法性原则是证据的社会属性的体现,侧重规范证据能力,本诸规则判断:关联性原则是证据的自然属性的延伸,侧重规范证明力,本诸自由心证:“证据同争执点有关与否是一个逻辑问题,而可采纳与否是一个法律问题。”(注: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页265.)可见,证据能力是属法律范畴,而证据力(即证明力)则属逻辑范畴。直接言词原则是事实发现的前提机制,侧重对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时空条件的规范,强调证人出庭、当事人出席、法官亲历审判;质证原则是*查明的动态装置,侧重对诉讼参与人的证据运用和法官采纳证据的行为进行规范。
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之间又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为相互联系点。作为现代证据制度和诉讼法制度的核心原则的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裁判中立原则、控辩对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都不能削弱证据裁判原则的作用,甚至有些原则对证据裁判原则还有强化作用。如,在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而在有罪推定下对公民的定罪量刑,就不一定要求有明确的证据了。再如,法庭审理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可以充分行使控辩双方的质证权,有利于查清证据的真伪和排除违法证据。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能力上,要求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在消极的证据容许性方面不被法律所禁止;在积极的证据审查判断方面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前者具体分化为合法性原则和关联性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证据裁判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在证据能力的规范要求和证明对象的范围限定是一致的;而关联性原则在优先适用证据裁判原则以作为可采性的事实前提并与证据裁判原则相衔接以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后者具体分化为直接言词原则和质证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证据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出示,经过控辨双方的充分辩论。以是否接受证据调查为标准,证据仍然可以被区分为存在于证据调查之头、关注证据的形式特征即证明能力问题的证据和存在于证据调查之尾、关注证据的实质内容即证明力问题的证据两个阶段上的证据。与调查程序和证据阶段同步的证据关联性得分为调查前限定调查范围的证明能力关联性与调查后限定判断范围证据价值关联性亦即之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明能力的基础,对证据相关性的判断一方面划定法庭调查的证据范围,另一方面构成证据具有证明能力的前提条件。控诉方既已提出待证事实,则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提供证据的范围,就应当限定在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证据之内。特定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相关性,直接决定着特定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明能力仍由法官依法或者自由裁量。可见,证明能力问题已经包含了价值判断的因素,或者说体现了正当性的要求。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直接言词原则构成质证制度基本前提,只有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庭质证才能进行。直接言词原则一方面要求审判人员庭前不深入控方材料,以免形成预断或偏见,从而从程序上保障了正确裁判,另一方面有利于巩固控审分离,实现控辩平等。庭审质证又是直接言词原则和辩论原则的直接体现,也是实行“集中审理”主义的必然要求。在证明方式上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相区分下的严格证明是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内容,与言词(口头)审理原则和严格证明规则的密切联系相对应,间接审理原则是与书面审理原则和自由证明相联系的。刑事质证的内容主要是刑事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对对方所提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力进行核实。质证原则要求所有证据材料都应该给予控辩双方对其进行充分的辩论、驳斥的机会并且都必须经过在庭审中控方、辩方的辩认、质疑、说明、解释方能作为定案依据本身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肯定。庭审质证程序中举证原则、质证顺序、质证内容以及质证的*性要求和禁止诱导性询问、禁止质证己方证人和*重复询问等规则都体现了一种合法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