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收入换税务部门征收,影响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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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6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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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18:16
文 | 汪德华
6月4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官宣”了一则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将划归税务部门征缴,而非由自然资源部门征收。
消息一出,坊间炸了锅。有评论称:“土地出让金制度将退出 历史 舞台,土地财政也会宣告终结,房地产市场、地方*融资平台将迎来大震动。”
这份通知名字挺长,叫《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它给了明确时间表:自7月1日起,河北、内蒙古、上海等七大省区市试点先行,非试点地区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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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现实的背景是,土地出让收入在*性基金收入中占比较高。2020年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8.41万亿元,占当年全国*性基金收入的比重超过90%。不少地方的建设发展始终对土地出让收入有较大依赖。
那么,此次划转土地出让收入征收职责,确如市场猜测,是要对房地产市场开展大动作吗?
事实上,本次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4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2018年机构改革的后续。
2018年3月,**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同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改革方案》对开展 社会 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等改革任务也进行了具体部署。
此后,多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如: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社会 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20年1月1日起,地方*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均划归税务部门征收。
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划转,正是同一改革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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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有方式征收了多年,为何要划转征收主体呢?
笔者认为,将*类收入统一划归税务部门征管,能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这也是“财政统一”的必备要素。
此前,一些地方*为推进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将土地资源注入城投平台,后者负责收储、拆迁并将土地资源作为抵押品获取金融机构贷款。近年来,不少城投平台偿债及现金流压力较大。此时,土地出让收入一旦划归税务部门征收,鉴于其技术手段更完善,征收力度自然比以往更大,部分地区存在的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行为必将减少,事实上可能增大城投平台的资金压力。
那么,划转土地出让收入征收职责,会否影响城投平台、地方债务及房价呢?
若要产生影响,土地出让收入的性质或归属必然要发生改变。但按照通知表述,划转后“四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这就意味着,征收标准、收入归属、收入性质均没有发生变化,转变的仅是征管机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仍全部归地方*所有,*不参与分成,地方*仍将主导当地土地出让情况。
此外,土地出让收入不同于一般非税收入,它是*资产交易行为获取的收入,而非按照法定标准进行的征税或收费。因此,税务部门发挥主管能动性的空间很有限,比如出让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多少等,仍由主管交易的国土部门代表*去商定,税务部门则发挥代为征收功能。
但税务部门并非只管收钱。就像一些解读者提出的,划归税务征管,必将提升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的规范性,减少“暗箱操作”。至于征管规范能否影响土地财政或地方融资平台的运转,则是见仁见智的问题。在党纪法规、审计监督等多重约束之下,现有土地财政或地方融资平台的运转已明显规范,划转征管机构不见得对其产生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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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情况没那么简单,*在下一盘大棋,现在看似‘不变’,实则为今后的‘变’做准备。”
实事求是地说,由于合并后的地方税务机构实行的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管理*”,此次划转之后*在掌握土地出让收入信息方面更有优势。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下,*掌握这些信息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并非一定要依赖变更征管机构。此外,现代地方税务机构的领导管理*与征管收入归属之间没有关系。包括税收、非税收入、 社会 保险费在内的征管收入的归属,是按照相应*文件的规定,在通盘考虑发挥*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大前提下做的安排。
故而,此次划转与未来是否要调整收入归属及收入性质,二者没有实质关联。即便不划转,也仍旧可以调整收入归属和收入性质。有了此次划转,是否要调整收入归属和收入性质,要考虑的是其他因素,而非征管机构因素。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 财经 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 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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