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25 14:4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5:50
除美国和英国以外,以英国旧殖民地为中心,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存在着陪审制。在2000年的时候,下列国家和地区都实行着陪审制。但是这中间,尤其是对于民事案件,尽管制度上仍保留着陪审制,但实际上已基本不实行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在少数(下文根据括号内的民、刑表示)。 加纳(刑)、马拉维(刑、[民])、圣赫勒拿岛([刑])、直布罗陀(刑)
亚洲及南太平洋
澳大利亚(刑)、新西兰(刑、[民])、斯里兰卡(刑)、汤加(刑、[民])、库克群岛(刑)、马绍尔群岛(刑)、美属萨摩亚(刑)、关岛(刑、民)、北马里亚纳群岛(刑、民)、香港(刑、民) 圭亚那(刑)、伯利兹(刑、[民])、巴拿马(刑)、尼加拉瓜(刑)、巴西(刑)、委内瑞拉([刑])
以下选取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陪审制度实例。
香港在长达约150年的期间内属于英国海外殖民地之一,因此其诉讼制度也深受英美法系浸染。陪审制也是从英国法继受得来的重要诉讼制度,在回归中国管辖后依然得以保留。香港的陪审制主要通过《陪审团条例》、《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死因裁判官条例》等法令加以规定。
陪审员由年满21周岁但未满65周岁的香港居民出任,可以参与刑事案件及部分民事案件的审讯,并就案件进行评议和裁决。在死因裁判中,陪审团需要裁定死者死亡的原因及其他相关情况。陪审团的人数根据案件而有所不同,在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审讯中,会有一名原讼法庭法官和7名陪审员参加聆讯。而在死因裁判中,只需要5名陪审员。陪审员在参加聆讯期间,有权获得*付给的津贴。 澳大利亚从19世纪的英国殖民地时代开始实行陪审制。
澳大利亚的刑事案件中的大多数为州内犯罪,其起诉程序分为正式起诉(indictable offence)和简式起诉(summary offence)。当州的最高级*(最高*)或中级*(地方*或郡*)启动正式起诉程序(以国王名义起诉)时,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审理。某一犯罪究竟属于正式起诉犯罪或简式起诉犯罪,则是由法律规定的(如没有明文规定,则一般规定其量刑上限超过1年自由刑的犯罪为正式起诉犯罪),但即使是正式起诉犯罪,考虑到情节的轻重、嫌疑人的要求、检察官或治安判事的意见等因素后,也可以由治安判事*进行简式起诉。这种情况下,不进行陪审审理。在新南威尔士州、南澳大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澳大利亚首都特别地域等地区,即使是正式起诉的被告人,也可以选择由法官单独进行审理。近年来,随着简式起诉案件比例的增加,陪审审理的案件数在逐年减少。
其次,根据1901年制定的澳大利亚联邦*,联邦内犯罪(例如违禁药物的非法进口等)被正式起诉的,应进行陪审审理。但是,判断哪类犯罪属于正式起诉的范围的权力在联邦议会,因此无论多重的犯罪,都可能通过被进行简式起诉,从而避免进行陪审审理。根据判例,在正式起诉的情况下,被告人没有放弃陪审审理的权利。 新西兰从殖民地时代起,根据1841年的立法而从英国继承了陪审制[192]。
现在,新西兰不是通过成文*,而是根据普通法的惯例和1990年的权利章典法(Bill of Rights Act)的规定实行陪审制。最高刑在14年以上自由刑的犯罪必须实行陪审审理,而最高刑在3か月以上自由刑的犯罪,被告人可以选择实行陪审审理。但是,在例如袭警罪等一些特定的犯罪类型中,则排除适用陪审审理。
民事诉讼案件中,在上级*(High Court),请求返还债权或金钱赔偿请求等一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陪审审理。但是,接受陪审审理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在一些包含复杂法律问题的情况下,或者根据科学、技术、商业等因素而不便实行陪审的情况下,可以仅由法官进行审理。目前民事案件中实行陪审的案件数量仅维持在每年1件至2件左右。 俄罗斯自1864年由亚历山大二世引入陪审制,但在1917年十月*后被废止,演变为人民参审制。1993年,一部分地区开始恢复陪审制,到了2003年,陪审制扩大到全国范围,而参审制则随之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