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25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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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7:56
处于审判的、中立的地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7:56
*处于中立审判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7:57
1、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审判由人民*负责。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人民*是刑事诉讼中惟一有权审理和判决有罪的专门机关。
2、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最重要的阶段,只有经过人民*审判,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及判处何种刑罚。
3、人民*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
如有帮助,请采纳!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7:57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进行刑事诉讼不能没有*,不能没有*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的被告人的审判。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7:58
这个问题牵扯到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 法官作为第三方居于其中,公正裁判,解决纠纷,构成一种“等腰三角形” 基本特征是 审判中立 控辩平等 诉审分离 审判本位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