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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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7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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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0 19:3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事设施保护,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事设施保*》、《中华人民共和*事设施保*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军事设施保护坚持分类保护、突出重点、协调发展、军地共管的原则。第三条 依法保护军事设施是县级以上*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职责。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设有军事设施的县(市、区)设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第四条 地方各级*及其相关部门、军事机关、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应当加强军事设施保*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依法保护意识。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向当地单位和个人进行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和军事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护范围第六条 军事设施保护范围包括军事禁区及其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军事管理区以及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第七条 军事禁区是设有重要的或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军事设施、国家采取特殊措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下列军事设施所在区域应当划为军事禁区:省、军级以上指挥防护工程;战略导弹作战、试验、训练、储存基地及其指挥、技术工程;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武器试验、储存基地;总部、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直接管理的通信枢纽、重要技侦基地、侦测台站;飞机洞库;军用大型军械、弹药、油料、爆材和化学燃料仓库;以及*和**规定的其他重要军事设施。第八条 军事管理区是设有比较重要的或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军事设施、国家采取严格措施予以保护的区域。
下列军事设施所在区域应当划为军事管理区(其中已划为军事禁区的除外):有部队驻守的设防地域;团以上部队机关(含科研、设计、教学单位)和各种导弹区,部队营区、哨所;军用机场;地空导弹和高炮、雷达、观通阵地;常规武器试验基地;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固定台站,以及土地使用权属军队的天线场;团以上部队的靶场、训练场、训练基地;军用固定输*线的泵站;军用仓库;以及*总参谋部规定的其他比较重要的军事设施。第九条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是根据保护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的要求,在禁区外围划定的必须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区域。下列军事禁区应当在其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一)军事禁区面积较小,仅在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难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需要的;
(二)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
(三)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有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等特殊技术要求的。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与军事禁区同时划定。第十条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其他军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根据军事设施保护要求,正封闭伪装的、散在的、点线状的军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区域,包括作战工程、军用铁路、公路、管线等。第十一条 军事禁区及其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军事管理区的划定、调整或者撤销,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军事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踏勘后提出意见,报省*和广州军区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纳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由省军区或者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上级军级以上单位提出方案,报省*和广州军区批准。
未纳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用铁路、公路、管线等其他军事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组织本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保护铁路、公路、管线等设施的规定确定。第十二条 军事禁区(不含空中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一般应当与获批用地范围一致。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军事设施需要适当扩大保护区域的,应当商当地县级*同意,报省*和广州军区审批。